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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警示险资投资信托有问题 规模达1442.9亿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冷翠华 2014-05-08 10: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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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渠道与风险监管并重险资投资的监管正出现新的特点。 开放渠道给了险资投资更大的天地,而风险监管也是必须要筑的一道防火墙。 经过此前的向社会征求意见,昨日,保监会正式公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对保险机构的投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险资受托人提出了净资产不能低于30亿元等要求。 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级 上述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开放渠道与风险监管并重——险资投资的监管正出现新的特点。开放渠道给了险资投资更大的天地,而风险监管也是必须要筑的一道防火墙。

经过此前的向社会征求意见,昨日,保监会正式公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对保险机构的投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险资受托人提出了净资产不能低于30亿元等要求。

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级

上述《通知》规定,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项投资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逐项决策,并形成书面决议。应当配备独立的信托投资专业责任人,完善可追溯的责任追究机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新规还要求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上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亿元。

对险资的投资领域,保监会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础资产限于融资类资产和风险可控的非上市权益类资产。其中,固定收益类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等级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不得投资单一信托,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行业或产业的信托计划。

保监会还要求,一旦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应当于投资后1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这些情形包括:信托公司募集资金未直接投向具体基础资产,存在两层或多层嵌套;基础资产涉及的不动产等项目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地域,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为县级政府融资平台,且融资主体或者担保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AA级;信托公司或基础资产所属融资主体与保险机构存在关联关系,以及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劣后级受益权等。

投资规模已达1442.9亿元

事实上,保险资金投资集合信托计划的政策之门才打开约一年半的时间,但发展速度很快,并且表现出投资集中度高等明显特征。

“此前,保监会通过调研发现了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在此次发布的《通知》中,都能找到对应的监管新规定。”一位业内人士称。

2012年10月,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为险资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提供了政策依据。2013年,保险和信托的合作迎来大发展,2014年的合作则更趋深入。

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的规模已达1442.9亿元。这意味着,一年内信托投资增量就上千亿元。

2014年,信保合作的案例就更多了。5月4日,中信信托和信诚人寿启动战略合作。此前,平安保险集团与旗下平安信托,中国人保与中诚信托都开展了深度合作。

不过,在险资投资信托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有一些隐藏的问题引起了监管层的重视,而业界人士分析认为,此次保监会发布《通知》,正是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也很强。据了解,保险资金投资信托计划主要问题包括:在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建设类的资产集中度过高,两类占比超过了60%;同时,保险机构对信托计划投资的决策机制不健全;此外,部分保险公司存在重投资、轻管理的现象,即缺乏投后管理体系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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