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中国保监会披露,解除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信泰人寿”)部分监管措施。
公告称,鉴于信泰人寿于2014年12月31日完成增资28.8亿元,2014年4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7%,属于偿付能力充足II类,根据有关监管规定,将自通知发文之日起,解除中国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4〕5号)对该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信泰人寿可恢复开展新业务。
此前,据监管函〔2014〕5号披露,信泰人寿2013年4季度末实际资本为-14.75亿元,最低资本为7.93亿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5.96%,属于偿付能力不足类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彼时对其采取自2014年3月17日起停止开展新业务的监管规定。但续期业务不受限制。
就在1月8日保监会曾公告,于2014年12月31日,核准信泰人寿注册资本变更为26.4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