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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发布 大型险企将更受益

来源:证券日报 2015-07-27 1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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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这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份分类监管细则。《办法》首先对互联网保险进行了定义,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办法》放宽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区域。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这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份分类监管细则。

《证券日报》记者获悉,中国保监会近日印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这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份分类监管细则。

《办法》首先对互联网保险进行了定义,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办法》放宽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区域。明确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上述四类险种主要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这个监管细则出台之后对大型保险公司更有利,因为这些保险公司机构很全。”一位保险企业内部人士表示。

此外,《办法》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业界普遍认为,十部门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纳入法制化规范发展轨道。互联网保险作为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其发展也将由此受益。

据《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实际上,早在2014年年底,保监会就曾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市场呈爆炸式发展,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统计数据,2014年互联网保险累计实现保费收入858.9亿元,同比增长195%。从2011年到2014年,互联网渠道保费规模提升了26倍,占总保费收入的比例由2013年的1.7%增长至2014年的4.2%,对全行业保费增长的贡献率达到18.9%,成为拉动保费增长的重要引擎之一。同时,互联网保险市场不断扩容,数据显示,从2011年到2014年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从28家增加至2014年的85家。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保监会接连下发三张互联网保险牌照,批准筹建易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保监会在公告中称,将积极有序增加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试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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