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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运用扩围:推动险企投行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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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保险业“新国十条”中提出,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而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则进一步明确,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资产管理机构。对此,魏瑄认为,“这实质上对当前保险资管机构开展投行化等第三方业务具有推动作用,可以使保险资管机构进一步跳出母公司的束缚,在更加市场化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下拓展非保险资管业务。”所谓投行化业务,即以另类投资为主,包括以保险资管机构名义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实质上类似
【险资运用扩围:推动险企投行化业务】保监会为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拟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允许险资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这一次修改扩大了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同时也有利于保险开展投行类业务,此外,对于创投类私募基金而言,将迎来一大“金主”。

保监会为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拟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允许险资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这一次修改扩大了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同时也有利于保险开展投行类业务,此外,对于创投类私募基金而言,将迎来一大“金主”。

导读“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其他资产机构即开展投行化存在三点好处,一是可以涉足公司外业务,二是独立运作运行可以提高专业性,三是有望更好地实施激励机制。这对提高保险资金的市场地位及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都大有裨益。”

保险资金运用再上一个台阶。

3月9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保监会为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拟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并已形成《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与此前的《暂行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明确,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允许险资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私募基金。

对此,保监会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上述修改基本均已在保险资金相关政策中明确,这次实际上是确认各类细则的内容并统一上升到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的高度。”

其中,“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资产管理机构”为首次在保险资金具体运用政策中体现,意在贯彻落实保险业“新国十条”精神。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宏观与战略研究所研究员魏瑄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如是说道。

值得一提的是,除对保险资金“放开前端”外,《暂行办法》对“管住后端”也进行了细致要求,体现出保险资金稳健的运用思路。

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11795.49亿元,较年初增长19.81%。其中,银行存款24349.67亿元,占比21.78%;债券38446.42亿元,占比34.39%;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16968.99亿元,占比15.18%;其他投资32030.41亿元,占比28.65%。

拓展投行化业务

在2014年国务院出台的保险业“新国十条”中提出,鼓励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而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则进一步明确,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资产管理机构。

对此,魏瑄认为,“这实质上对当前保险资管机构开展投行化等第三方业务具有推动作用,可以使保险资管机构进一步跳出母公司的束缚,在更加市场化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下拓展非保险资管业务。”

所谓投行化业务,即以另类投资为主,包括以保险资管机构名义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实质上类似于券商的投资银行业务。

一位保险资管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其他资产机构即开展投行化存在三点好处,一是可以涉足公司外业务,二是独立运作运行可以提高专业性,三是有望更好地实施激励机制。这对提高保险资金的市场地位及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都大有裨益。”

据了解,近年来,保险资管机构一方面投资领域不断拓展,除传统的债券、基金和股票外,还投资了基础设施、不动产、境内外私募股权基金、指数化资管产品等,MOM(管理人的管理人基金)、FOF(基金中的基金)和并购基金等产品也在研发过程中;另一方面也在以资管产品研发的方式积极拓展此类业务,但鲜有投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案例。

一位大型保险资管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保险资管机构正呈现出专注于管理母公司资金的公司、第三方业务占比较大的公司、运行管理处于起步阶段的公司三类方向。在大资管竞争环境的变化和监管制度的创新的背景下,保险资金市场化委受托的热情被激发,而且保险资管机构风格迥异的业务、管理和机制创新等模式也被越来越多的资产管理机构认可,《征求意见稿》为市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信号。”

此外,对于《征求意见稿》中的其他内容,魏瑄认为,“资产证券化、私募基金等品种对保险资金组合运用有一定分散化效应,也可以使其获得流动性、期限溢价。”

谨慎对待不良资产

《征求意见稿》明确,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其中,资产证券化产品是指金融机构以可特定化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的金融产品。

对此,一些市场人士存在“如果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后,保险资金是否可以买卖”的疑问。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这是一种市场化选择的行为,关键在于金融产品的质量和风控措施。”

不过,保监会在此前发布的《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入池基础资产限于五级分类为正常类和关注类的贷款。按照孰低原则,产品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保险资金投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担任发起机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净资产和信用等级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这意味着保险资金对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依然有所要求,符合其稳健的投资风格。”一位券商人士这样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道。

事实上,《征求意见稿》出于管控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明确了对保险资金“管住后端”的要求。比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直接股票投资、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无担保债券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不动产投资计划创新和运用衍生品等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管理能力。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此前被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调研的26家保险资管机构已经基本具备主要投资资格。其中,具备境外投资能力资格的机构占46%,具备股指期货能力资格的机构占54%,具备股权投资能力资格的机构占58%,具备不动产投资能力资格的机构占62%。另外,这26家保险资管机构设立了92个涉及投资、合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决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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