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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6-03-19 02: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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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此次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规则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点:一是对中短期产品进行了定义。与原有的高现价产品的定义相比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实际存续期间由不满3年扩大至不满5年,引导行业调整业务结构,发展长期业务;二是强调规模管控的基准与投入资本和净资产挂钩。要求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切实防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三是对不同存续期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提出不同要求。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应立即要求停售,存续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
【保监会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多家中小险企快速发展的“捷径”被叫停,中短期万能险或将全面下架。

多家中小险企快速发展的“捷径”被叫停,中短期万能险或将全面下架。

昨日,保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称,由于各保险公司发展策略不同,经营管理水平也存在差异,个别公司面临资产负债不匹配、现金流不足的风险隐患。保监会决定启动中短存续期产品相关监管政策的修订,强化监管力度,牢牢守住风险底线。

在发布会当日,《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出炉,并于2016年3月21日正式实施。

实施总量控制

据悉,此次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规则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点:

一是对中短期产品进行了定义。与原有的高现价产品的定义相比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实际存续期间由不满3年扩大至不满5年,引导行业调整业务结构,发展长期业务;

二是强调规模管控的基准与投入资本和净资产挂钩。要求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切实防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

三是对不同存续期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提出不同要求。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应立即要求停售,存续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规模在3年内按照总体限额的90%、70%、50%逐年缩减,3年后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强化了对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控;

四是对超过规模限制的公司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超过限额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并向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将对其采取停止开展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保监会表示,《通知》的发布,有利于人身保险公司不断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进一步发展风险保障类产品,理性发展中短存续期产品,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有利于人身保险公司树立牢固风险意识,加强资本规划和管理,促进全行业进一步转型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人身保险业为资本市场、实体经济以及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总体风险可控

近年来,中短存续期产品总体发展较快,主要原因包括,产品在提供生、老、病、死、残等风险保障的同时,又能提供较为稳定的投资收益,满足了保险消费者保险保障和财富保值增值双重需求。同时,部分中小公司为实现资金的快速流入、大量获取客户资源、迅速发展壮大等目标,加大了对中短存续期产品销售的资源投入和发展力度。

袁序成表示,从人身保险业总体情况看,2015年全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流入8539亿元,年末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96%,中短存续期产品风险总体可控。

从中短存续期产品本身看,保险期限一般较长,大多在5年或5年以上,但实际存续期较短,通常为5年以内。

他提醒,由于各公司发展策略的不同,经营管理水平的差异,个别公司在发展中短存续期产品时较为激进,存在以下潜在风险:一是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在银保渠道或互联网渠道,个别中小公司投资于中长期资产博取高收益,而销售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实际存续期限只有1或2年,存在“短钱长投”风险隐患。二是现金流不足风险。当资本市场不景气时,部分中短存续期产品收益可能低于同期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对客户吸引力下降,一方面新单保费收入可能下降,另一方面存量业务退保可能上升,容易给公司带来现金流不足风险。

激进型中小险企将受影响

近年来,利用高现价产品快速获取保费,成为一些保险企业尤其是中小保险公司实现“弯道超车”粗放式快速发展的捷径。

根据保监会披露的数据,2015年统计数据显示,未能通过风险测试的万能险和分红险的投资收入部分(多为万能险)的“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相比于2014年全年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3917亿元和2013年的3212亿元,2015年全年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已上涨至7647亿元。其中,部分人身险公司业务结构失衡,2015年银保业务保费占比超过80%的公司超过20家,且基本为趸交业务。

高现价产品的快速扩张带来的风险不可小觑。在今年全国两会记者会上,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坦言,按照“总量控制、适度发展”的原则,监管机构有计划进一步规范短期高现价产品发展,鼓励公司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调整和完善业务结构。

不过,对于以万能险为主的险企,保监会也给出了整改宽限时间。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为了应对部分中小公司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通知》同时采取了部分缓冲措施:一是对保险公司在售的存续时间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给予3年的销售过渡期,并要求3年后此类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额度不高于总体限额的50%。二是对2015年度中短存续期产品保费收入高于当年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2倍的保险公司给予了5年的过渡期。通过上述两项缓冲措施,可以给部分中短存续期产品占比较高保险公司提供结构调整的时间,切实防范流动性风险。

此外,保监会还将综合运用多种手段,进一步完善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体系。并将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错配风险进行全面排查,对于风险较大的公司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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