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 - 行业公司 - 正文

互联网公司类保险业务游走在“法”与“非法”边界

来源:证券日报 2016-04-14 00:57: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互联网公司类保险业务游走在“法”与“非法”边界无资质互联网平台纷纷撇清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一份名为《建议关注互联网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存在的风险》的保监会内部文件近日在保险业内广为流传。该文件以某网络互助平台部为例,分析了部分互联网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风险。业内人士认为,这只是监管机构对部分机构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担心和预警,但在实践中,“法”与“非法”的边界尚不清晰,保险监管机构也没有对相关互联网平台进行处罚,而是要进行探索,逐渐明确边界。
【互联网公司类保险业务游走在“法”与“非法”边界】一份名为《建议关注互联网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存在的风险》的保监会内部文件近日在保险业内广为流传。该文件以某网络互助平台部为例,分析了部分互联网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风险。

互联网公司类保险业务游走在“法”与“非法”边界

  无资质互联网平台纷纷撇清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一份名为《建议关注互联网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存在的风险》的保监会内部文件近日在保险业内广为流传。该文件以某网络互助平台部为例,分析了部分互联网公司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风险。

业内人士认为,这只是监管机构对部分机构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的担心和预警,但在实践中,“法”与“非法”的边界尚不清晰,保险监管机构也没有对相关互联网平台进行处罚,而是要进行探索,逐渐明确边界。在采访中,没有保险经营资质的互联网平台纷纷撇清自身业务与保险的关系。

存在卷款跑路风险

互联网与保险业的结合带来了很多新模式和新思路,迸发出创新的火花。但在实践中,“有一些互联网公司脱离保险监管,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对消费者利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维护带来隐患。”保监会的内部文件指出。

如何认定互联网公司是否经营了保险业务?保监会曾在答复广东保监局的函中提到:“实践中,符合商业保险特征,以保险费以外名义向社会公众收取费用,承诺履行的义务中含有保险金赔偿、给付责任或者其他类似风险保障责任的活动,可考虑认定为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行为。是否认定,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结合一些互助平台的特点,其采取收取会员费形成资金池,在会员出险后进行赔付的经营模式,与保险业务有相似之处。持担忧态度的人认为,其赔付资金来源一般可能有两种渠道,一种是依靠持续不断地吸收新会员来扩大资金池,用后期会费满足前期会员的赔付申请;另一种是通过超低价格做大客户规模,然后博取新一轮风险投资,将投资款用作赔付。一旦增员、融资遇到困难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现金流断裂,后期赔付承诺无法兑现,实际控制人可能把平台一关,卷款跑路。同时,其收费、开户等所有经营行为,脱离金融保险监管,难以保证不被挪作他用,蕴藏风险。

“踩雷”的两种可能性

“要经营保险业务,必须取得相应的业务牌照。”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对记者称。他认为,互联网公司与保险业务相关的非法“踩雷”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假借其他名义实质性经营保险业务;另一种是假借“保险”的名义开展其他业务或者搞营销噱头。

其实,后一种“踩雷”在此前的实践中也曾有发生。在互联网时代,不少奇葩保险名为创新性保险,实为伪保险产品,尽管吸引了大众的眼球,但最后面临下架的命运。

“无论以哪一种形式越过雷池都是不行的。”王国军表示。但他同时指出,在实践中,涉及保险业务的“法”与“非法”的边界并不是十分清晰,因此,如何判定某些互联网公司是否非法经营保险业务还需在实践中探索。

这一点,在保监会相关文件中也得到了印证。“建议保监会相关部门及时对互联网风险保障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保险业务进行研究认定,厘清‘法’与‘非法’的边界。”上述文件指出。尽管该文件对某互联网平台进行了点名,但目前并未对其采取实质性的业务限制措施,也并未对其业务性质下断论。“根据《保险法》,一旦认定了某互联网平台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对其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等措施。”王国军表示。

公益与保险边界模糊

针对自身的业务性质,记者采访了两家互助平台负责人,他们强调,自己经营的并非保险业务,而是互助业务。

“我们并不经营保险业务,收取会员费是为了督促会员互助承诺的达成。目前,夸客联盟平台的互助业务仍在正常进行。”夸客联盟首席运营官张政对记者称。对于资金的管理风险,他表示,目前该平台正在寻找合作伙伴,在托管成本较低的情况下,愿意进行第三方托管。

抗癌公社创始人张马丁也坦承,尽管他们认为自己的业务是公益互助模式,但仍然存在监管风险,因此他们采取了不预收费用等措施,同时,该平台与一家基金会达成了合作,以后社员的资金将由该公益基金会进行管理。他坦承:“公益和保险的边界比较模糊。”因此,如何让公益性平台撇清自己与保险业务的关系仍然需要时间探索。

对相互保险与互助平台的区别,张政认为主要有两点,一是相互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是一对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互助平台是会员之间多对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二是风险定价机制的区别,保险业务是根据精算假设进行事前定价,互助平台是根据实际发生的风险进行会员分摊。

不过,这些区别是否可以作为区分网络互助与相互保险的标准,业界人士仍然持有不同观点。同时,一些互助平台在进行业务宣传时,也使用了“保险”字样,这对于普通大众来说,更难以分清其互助业务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因此,还需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摸索,逐渐明确保险与公益、相互保险与互助平台的界限。

事实上,保险监管部门对相互保险的发展持支持态度,去年年初就印发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不过至今尚未有新的机构获批筹建。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