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准入门槛提高:战略类股东净资产要求劲增4倍

来源:蓝鲸新闻 2017-07-21 09:3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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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险业准入门槛提高:战略类股东净资产要求劲增4倍)

今日上午,保监会披露公告,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而早在去年年底,保监会就已披露了另一版本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对比来看,保险公司严监管迹象明确,分类监管似乎势在必行。此前监管意见稿提出3类保险公司股东的基调得以延续,在此基础上,财务类股东则依据持股比例得到进一步细分。保险业准入门槛再次提升,投资人不得成为保险公司股东的条件逐步完善,投资人的经营计划、资金实力、股权关系等问题得到关注。

此外,保险业的退出机制再次得到完善,今日披露的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或者股东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实声明的可撤销行政许可,被撤销行政许可的投资人应当按照入股价格和评估价格的孰低者退出。建立保险公司投资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根据投资人违法违规情节,可以限制其五年以上直至终身不得再次投资保险业。

主张“穿透性”讲究“实质重于形式”,财务类股东细分为两档

与去年年末披露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保监会股权监管趋严迹象更加明显。此次披露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表示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分类监管和穿透式监管。

在此次保监会披露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中,分类监管再度细化。去年年末,保监会方面就已经将保险公司股东分为三类,分别为财务类股东、战略类股东以及控制类股东。而在今日披露的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延续了三类保险公司股东的基调,但对于三类股东的持股比例要求又有进一步的调整和细化。

从财务类股东方面来看,一方面,保监会此次将此类股东细化分为Ⅰ类、Ⅱ类两档。具体来看,财务Ⅰ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而财务Ⅱ类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另一方面来看,财务类股东的持股比例较去年年末披露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持股比例有所放宽。据蓝鲸保险查阅历史资料了解,去年年末披露的征求意见稿中将财务类股东定位为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十,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无重大影响的股东。

此外,战略类股东以及控制类股东持有相关保险公司的比例同样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有所放宽,其中战略类股东的持股比例由去年年末的10%至20%放宽至15%至30%;控制类股东由20%以上放宽至30%以上。

三类保险公司股东的职能亦有所调整。据保监会去年年末披露的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战略类和控制类股东应当增资,而在今日披露的征求意见稿中的说辞则变更为保险公司需要采取增资方式解决偿付能力不足的,股东负有增资的义务。以此看来,增资或将不局限于战略类以及控制类股东之间。

保险业门槛再提高:战略类股东净资产要求增至10亿

近年来,保险牌照深受各路资本追捧。不过,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披露又给积极涌入保险业的投资者泼了一盆冷水, 保险业准入门槛再度提高,投资人不得成为保险公司股东的条件逐步完善,投资人的经营计划、资金实力、股权关系等问题得到关注,申请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投资人需要逐级披露股权结构至最终权益持有人的说明。

具体来看,一方面,与去年年末披露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投资人经营状况、风控能力的要求明显。要求保险公司股东经营状况良好,有合理水平的营业收入。

从战略类股东方面来看,保监会对其资金实力的要求大幅提升,去年年末保监会披露的征求意见稿显示,要求战略类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而在今日披露的征求意见稿中,该数字被提高至10亿元。

控制类股东方面,保监会方面明令指出存在10类情况的投资人不得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经营计划不具有可行性的、财务能力不足以支撑保险公司持续经营的、核心主业不突出且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的、关联企业过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投资人被此次征求意见稿列于保险公司控股类股东候选名单之外。

另一方面,保监会对于失信行为关注有所加强。此次披露的征求意见稿列出7条禁止成为保险公司股东行为,其中“最近三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有不良记录的”被列于首位。此外,曾经投资保险业,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负有重大责任的投资人也被列入不得成为保险公司股东的名单。

此外,激进型公司同样难以受到保险业欢迎。保监会方面表示,保险公司财务Ⅱ类股东、战略类股东以及控制类股东均要求信誉良好,投资行为稳健。保监会同时对保险行业的入股资金提出明确要求,要求投资人取得保险公司股权的资金,应当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投资人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

循环出资行为将得到遏制,保监会方面指出,不得使用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与保险公司的不正当关联关系获取的资金;严禁挪用保险资金,或者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

此次披露的征求意见稿同时指出,投资人为境内有限合伙企业的需要层级简单,结构清晰,且境内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发起设立保险公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

退出机制渐完善,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在准入门槛提升的同时,目前已经成为保险公司股东的投资者或将同样迎来监管重拳。与去年年末披露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保监会披露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被撤销行政许可的投资人应该按照相关要求退出,并提出建立保险公司投资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部分投资人将无法再次投资保险业。

目前来看,保监会方面对于保险公司股权的监管进一步加强。保监会方面要求,保险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保险公司股东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价值占该股东总资产1/2以上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关于股东资质的相关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变更前20个工作日将相关情况报保监会备案。

保监会强调,如保险公司股东出现未经保监会批准和备案,变更股东或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利用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自我注资,虚假增资以及其他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出资和持股行为,该股东将不得再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并接受保监会的处置措施。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向保险公司入股投资的要求也有所加强,要求保险公司披露其资金来源以及合伙人背景情况;要求披露合伙人与保险公司其它投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要求合伙人的资金来源不违反反洗钱的有关规定。

在要求完善信息披露的基础上,保监会的惩罚措施同样明确。据此次披露的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公司股东退出机制被引入到惩罚措施中来。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或者股东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实声明,情节严重的,保监会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撤销行政许可的投资人,应当按照入股价格和评估价格的孰低者退出,由保监会指定的机构承接。

此外,“负面清单”、保险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第三方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将成为保监会严监管的新武器。

此次披露的征求意见稿指出,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诚信档案,记载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质量。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不具有公信力的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中国保监会对其再次出具的报告不予认可,并向社会公布。此外,保监会建立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不良记录,并纳入保险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政府机构共享信息。

  保险业负面清单将得以建立,保监会在此次《意见稿》中声明,将建立保险公司投资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记录投资人违法违规情况,并正式函告保险公司和投资人。保监会根据投资人违法违规情节,可以限制其五年以上直至终身不得再次投资保险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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