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股权管理办法二次征言 专家解读称透露3信号

来源:蓝鲸新闻 2017-07-21 15:20:4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险企股权管理办法二次征言 专家解读称透露3信号)

昨日上午,保监会披露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第二次征求意见版本,距离该文件上一次征求意见已经过去了近8个月。两份《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出现了明显不同。

一方面,严监管趋势明显,保监会提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表示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分类监管和穿透式监管;另一方面,保险业门槛再度提高,控制类股东限制条件增加,战略类股东净资产要求也有明显增长。与此同时,宽严相适有所体现,在严监管的同时,股东持有保险公司股份限制有所放宽。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教授郝演苏表示,目前来看,保险业的基调还是“防风险”,尤其是中央金融工作会议近期刚刚结束,金融业风险控制一再被强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则具体指出,保监会此次披露的股权管理办法强调实质重于形式,接下来在股权管理方面或将更关注实际控制人。

信号1:让资本更“实”,股权管理穿透至实际控制人

昨日披露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强调,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依法对保险公司股权实施分类监管和穿透式监管,股权监管贯穿于投资设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权等环节。

对此,朱俊生表示,保监会强调实质重于形式,接下来可能会在股权管理方面更关注实际控制人。

朱俊生进一步指出,目前从保险公司股权结构中可以发现,部分保险公司投资人存在通过注册另一个公司间接持股保险公司的现象。而从目前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来看,根据穿透式监管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保险公司投资人或将难以再通过层层嵌套去隐藏实际控制人。

保监会此次披露的征求意见稿还对投资保险公司资金的来源做出明确要求,要求保险公司投资人不得通过4类资金取得保险公司股权,其中包括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的不正当关联关系获取的资金。同时提出严禁挪用保险资金,或者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的资金对保险公司进行循环出资。

朱俊生对此指出,保险公司投资所存在的虚假资本金、循环出资的现象一直受到关注,但这些资金并非真金白银,保监会此举意在“让资本更实一点”。

信号2:保监会宽严相适,更强调险企股东公平性

保险公司股东分类的变更是此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一大看点。具体来看,财务类股东被根据5%以下以及5%至15%的持股比例不同被分为两档。三类股东的持股范围有有所放宽,财务类股东打破了去年年末征求意见稿中10%以下的限制,此次征求意见稿中也对战略类股东的持股比例以及控制类股东的持股比例有所放宽。

朱俊生对此表示,以5%的持股比例分割是可以理解的,对于一些投资于上市险企的投资人而言,持股比例达到5%就需公开披露,因而是一个重要的节点。

至于保险公司投资者持股比例放宽事宜,朱俊生则指出,一方面来看,这一变动可能来自于征求意见时公司的意愿;另一方面朱俊生建议,此前股权投资可能出现了一些问题,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可以做一些控制,但不必束缚的得过于严格。

此外,此次披露的征求意见稿还对三类股东的权益有所调整。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指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时,战略类和控制类股东应当增资,而昨日披露的征求意见稿中的说辞则变更为股东负有增资的义务。

朱俊生就此指出,按照股东持股份额高低去做义务的界定有失公平。其具体表示,股东权利义务应该是一样的,只不过股份数量不同,投票权亦因而有所区别。如果区分开来,不同类型的股东履行不同的义务有失公平的。朱俊生认为,股东对于增资的意愿不同,还是应该把增资的选择权留给保险公司自身。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年末披露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不得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而在昨日披露的文件中这一条要求被删除。

朱俊生指出,负债率高以及财务杠杆高的原因有很多,不能完全一刀切,以这类条件来定规则对于很多公司而言是不公平的。

信号3:让股东实力更“实”,平衡金融架构避免一股独大

保险业门槛提升是昨日征求意见稿中透露出的另一个重要信号。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战略类股东的净资产要求由去年年末征求意见稿中的2亿元提升至昨日征求意见稿中的10亿元。控制类股东方面,保监会则明令指出存在经营计划不具有可行性、股权关系复杂等10类情况的投资人被列于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名单之外。

在郝演苏看来,这意味着鼓励有实力的大资本进入保险业。郝演苏进一步指出,保险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需要增资、扩股,而小资本资金实力不足,一旦无法参与增资,就会导致股份向大股东集中,出现绝对控制人。郝演苏指出,但在金融架构中,并不希望出现一股独大,而是希望相对平衡,以保证金融架构发展稳定。

此外,此次披露的征求意见稿中同时指出,境内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发起设立保险公司,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即作为财务类股东只能持股5%以下。对此,郝演苏直言,事实上这条规定的言外之意还是在在排斥资本力量不足的小企业。

朱俊生则对此指出,其认为对战略类股东以及控制类股东的条件提升意味着监管层还是鼓励去做财务类投资。

此次保监会披露的征求意见稿除了对保险公司股东的资金实力、经营情况以及股权关系有所要求,还特别强调了对于失信行为的关注,列出7条禁止成为保险公司股东的行为,其中“最近三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等单位有不良记录的”被列于首位。

  “这个是很合理的”。朱俊生对此指出,“反过来讲即为保险公司的股东们被要求近3年没有不良记录,过去有惩罚记录说明信用记录不好,这是有问题的。从源头上让有问题的投资人无法进入保险业对行业而言是有所帮助的。”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