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制定保险实名登记管理规定 拟建实名查验登记平台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黄蕾 2017-11-07 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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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监会拟制定保险实名登记管理规定 拟建实名查验登记平台)

中国证券网独家获悉,保监会正在研究制定保险实名登记制度,目前已启动《保险实名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起草工作,正在保险行业内部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

所谓的保险实名登记,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在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时,应当依《规定》要求核对其身份证件,并查验和登记其实名信息的行为。

拟建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

据了解,《规定》第一次征求意见是在今年8月份,保监会同时召开了部分保监局、保险公司和专家学者及消费者代表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保监会对《保险实名登记管理规定(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保险实名登记管理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上述《规定》所称实名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和手机号码。其中姓名与身份证件号码合称身份信息。前款所称手机号码,应当是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使用非本人实名登记手机号码的,应当提供手机号码的实名登记所有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

根据《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指定部门统筹落实保险实名登记工作。保险公司应当确保本公司信息系统与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实时对接。保险公司应当制定保险实名登记和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据了解,保险行业还将建设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用于保险实名信息查验、登记和保险账户管理。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运营管理相关制度将由保监会指导平台运营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根据《规定》所述,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进行实名信息查验的,应当将完整的实名信息提交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平台将相关信息向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数据库、工业和信息化部手机号码数据库等实时核对,或者通过自有数据库实时核对,并将相关信息是否查验通过的情况反馈保险公司。

根据《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将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投保人实名信息,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尚未为该投保人开立保险账户的,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通过后,应当为该投保人生成保险账户。

保险账户是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为投保人开立的用于记录其实名信息、保险消费信息的专用账户。每一投保人对应唯一保险账户。

查验投保人实名信息

根据《规定》要求,在投保、批改、贷款、退保、理赔等相关环节时,保险公司应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投保人实名信息。

投保查验: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7日以上(含7日)且保险费总额为200元以上(含200元)的,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投保人实名信息和被保险人身份信息。

批改查验:投保人申请批改保险合同,批改后合同保险期间为7日以上(含7日)且保险费总额为200元以上(含200元)的,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投保人实名信息。

贷款查验:投保人办理保单质押贷款,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投保人实名信息。

退保查验: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退保金额为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投保人实名信息。

理赔查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理赔、给付,理赔、给付金额为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保险实名登记查验平台查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实名信息。

根据《规定》要求,如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交信息有误致使实名信息查验未通过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补正的,保险公司不得为其办理保险业务。保险理赔、给付等业务中,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处理机制的,不受上款规定限制。但是,应当在业务办理之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补充查验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信息。

安全管理实名信息

根据《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遵循“责任明确、授权合理、流程规范、技管结合”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安全。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制定关于信息采集、存储、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信息使用权限。

在信息采集环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采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时,应当说明必要性、用途和使用规则,不得以保险实名登记的名义强迫、诱导其提供实名信息之外的信息。

在信息使用环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按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使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使用其实名信息。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扩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实名信息使用范围,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意不得将其实名信息提供给保险交易活动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监督管理保险实名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规定,通过检查、抽查、督导等方式对辖区内保险实名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保险实名登记工作的检查情况,责令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相应整改。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如违反《规定》,存在未按《规定》进行身份证件核对和实名信息查验,或为未通过实名信息查验的投保人、被保险、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等情况,将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处以一万元到三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如违反《规定》,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责令有关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立即终止与其合作,将其列入行业禁止合作清单,并在全行业通报。情节严重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规定》,存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由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记录其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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