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落地在即 保险经纪牌照价格或起波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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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落地在即 保险经纪牌照价格或起波澜)

随着新规即将实施,保险中介牌照价格不确定性增加。某保险经纪公司人士指出,“一刀切”还是“新老划断”是关键问题。《监管规定》表示,规定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继续保留,不完全具备本规定条件的,具体适用办法由保监会另行规定。

在社交平台上,保险经纪牌照的价格再度成为热点话题。

2月8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保监会已于近日下发《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下称“《监管规定》”),自 5月1日起实施。事实上,保险经纪人已经广泛走进大众生活,其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监管规定》明确,保险经纪公司分为全国性、区域性两类,区域性保险经纪公司开展异地业务应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注册资本实行托管;每年报送审计报告等。随着新规即将实施,保险中介牌照价格不确定性增加。某保险经纪公司人士指出,“一刀切”还是“新老划断”是关键问题。《监管规定》表示,规定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继续保留,不完全具备本规定条件的,具体适用办法由保监会另行规定。“目前,全国性保险中介牌照价格约2000万元,区域性约200万元,相差10倍。未来,保险中介牌照价格是升是降,‘另行规定’影响深远。”

异地业务应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监管规定》明确,保险经纪公司分为全国性、区域性两种类型。其中,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与之对应的是经营区域的区别。具体而言,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区域性保险经纪公司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派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指定其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监管报告和报表提交等相关事宜,并负责管理其他分支机构。其中,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这意味着,异地业务应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此前,关于互联网保险中介机构跨区域经营的合规性备受关注。对此,《监管规定》的表述是,“保险经纪人通过互联网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保监会的规定。 ”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发现,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部分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这说明,互联网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关键在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

注册资本托管制度落地

事实上,对于保险中介机构而言,注册资本实行托管影响重大。《监管规定》再次强调,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需要按照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

此前,保监会印发的《关于做好保险专业中介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已经明确,保险专业机构应该在资金雄厚、管理规范、具有托管经验的银行开立托管账户,将全部注册资本进行托管,并且细化动用条件,规范使用方式。

这为何一而再,再而三成为行业关注的重点?对此,一位保险经纪公司人士坦言,“一些保险中介机构注册资本是借来或者其他方式形成的,注册完成后需要归还或再挪为他用,但是实行注册资本托管则意味着锁牢资金,从源头上堵住漏洞。”

此外,《监管规定》强化审计工作,加强风险防控。具体而言,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审计报告;并且应当根据规定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前述某保险经纪公司人士认为,包括上述两项内容在内的诸多规定,都是旨在提高保险经纪公司的维持成本,形成良币驱逐劣币的效应。“目前,一些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许可申请暴露出准备不充分、软硬件不达标等问题。这些保险中介机构对保险市场缺乏深入了解,未认真学习保险法律法规,在股东出资真实、法人治理及内控健全等方面与监管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值得一提的是,《监管规定》指出,对于存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公司,保监会派出机构将依法注销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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