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强化险资股权投资事中事后监管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黄蕾 2018-02-14 06: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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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监会强化险资股权投资事中事后监管)

记者昨日独家获悉,保监会2月12日向各保险公司下发《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事后报告监管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信息报告监管口径》(以下简称《监管口径》),释放出加强保险资金运用事中事后监管的强烈信号。

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股权投资的保险机构、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及专业机构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按照监管规定向保监会提交报告的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股权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并接受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保险机构应在股权投资协议签署、运营管理、投资退出的不同时点,及时通过股权投资信息报告系统报告相关信息,并在出现重大突发事件及投资要素变更时提交专项报告。保险机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机构也应在以上时点通过股权投资信息报告系统报告相关信息。

同时,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报告机制,确定专门岗位负责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信息,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同时,保险机构应督促投资机构、托管机构等信息报告义务人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信息。

如果保险机构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保监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投资机构、托管机构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保监会将予以质询,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或列入黑名单。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存在明显不符合事实和常规、缺乏法律依据、结论不明确或核心内容有重大遗漏等情形的,保监会将予以通报并列入黑名单。

被列入黑名单的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及专业机构,3年内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或为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提供服务。3年期满后,若有意重新受托管理资金或提供服务的,需向保监会说明整改情况。

据记者了解,保监会还将委托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建立信息报告评价规则和机制,对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信息报告质量进行评价。

从2017年以来针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种种监管举措来看,保监会更加注重通过资本约束机制、信息披露制度、评价评估体系等现代监管工具和手段,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透明度监管、穿透式监管、差别化监管,更加注重针对经营激进、治理不健全的机构实行重点监管,以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的投向、范围、方式、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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