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容如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给予罚款15万元。刘桥[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营销发展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给予合同外利益,警告并罚款1万元。黄承军[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警告并罚款1万元。黄超(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副总经理)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警告并罚款1万元。刘天兴(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副总经理)给予合同外利益,警告并罚款1万元。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决定机关 |
1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 | 黔东南金罚决字〔2025〕43号 |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给予合同外利益 | 罚款15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 |
2 | 刘桥[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营销发展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 黔东南金罚决字〔2025〕44号 | 给予合同外利益 | 警告并罚款1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 |
3 | 黄承军[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 黔东南金罚决字〔2025〕45号 |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 | 警告并罚款1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 |
4 | 黄超(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副总经理) | 黔东南金罚决字〔2025〕46号 |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 | 警告并罚款1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 |
5 | 刘天兴(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副总经理) | 黔东南金罚决字〔2025〕48号 | 给予合同外利益 | 警告并罚款1万元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黔东南监管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