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湖北华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2018〕12号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3-19 16: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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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湖北华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欣公估)

营业地址: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与中原西路交汇处瑞城国际写字楼裙楼西2层

负责人:王勇军

当事人:李静

身份证号:42068319880716XXXX

职务:时任华欣公估财务人员

住址:湖北省枣阳市吴店镇舂陵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欣公估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欣公估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一是监管报表数据与公司财务报表、业务台账数据不一致。公司上报的2016年监管报表主营业务收入数据比财务报表少报20.06万元;上报的案件数据比业务台账少计416件。二是虚增主营业务收入38,150元。

时任华欣公估财务人员李静对该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业务台账记录不完整。公司业务台账未记录保险标的、事故类型、估损金额、报酬金额和收取情况等信息。

时任华欣公估财务人员李静对该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规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业务报表、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六十六条,我局决定对华欣公估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1万元;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条,我局决定对李静警告并罚款5千元。

上述业务台账记录不完整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六十九条,我局决定对华欣公估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5千元;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条,我局决定对李静警告并罚款2千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保监局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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