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保监罚〔2018〕14号(大童保险销售公司,曹璞)

来源:保监会网站 2018-03-30 15: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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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保监罚〔2018〕14号

当事人:大童保险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童保险销售公司”)

营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237号楼10楼

主要负责人:蒋铭

当事人:曹璞

身份证号:33050119790117****

职务:时任大童保险销售公司人事行政部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南露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童保险销售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大童保险销售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6年4月28日,大童保险销售公司任命刘晶晶为大童保险销售公司重庆分公司临时负责人。2016年7月4日,大童保险销售公司任命冯卫东为大童保险销售公司重庆万州营业部临时负责人。刘晶晶实际任临时负责人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冯卫东实际任临时负责人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以上2人临时负责人的任职时间均超过3个月。

时任大童保险销售公司人事行政部总经理曹璞对上述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超过3个月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主管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报告、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七)项,我局决定对大童保险销售公司警告并罚款10000元,对曹璞警告并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保监局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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