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今年“大修”公司章程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29 07:46:1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保险公司今年“大修”公司章程)

年底将至,保险公司修订公司章程的大限也将至。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相较往年一般的修订,2017年保险公司按照保监会《保险公司章程指引》集中进行的公司章程修改篇幅较大。

经历过保险公司筹建期公司章程起草的业内人士王文林(化名)向记者介绍,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因素可分为内部、中部、外部三种情况。内部因素是指公司及管理层,修改的原因多为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业务范围等的变更;中部因素来自股东,股东的“意志”主要体现在对公司经营话语权上,可能会要求作相应修改;外部因素往往是监管要求,比如今年4月份保监会制定《章程指引》,要求各家险企按照指引进行修订。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2017年年底前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从上市险企来看,新华保险、中国太保12月中下旬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中国平安此前也已公告修订公司章程。

王文林表示,相对而言,今年按照监管的要求修订公司章程,修订篇幅要大一些。从上市险企来看,据记者统计,公司章程总规定条数大致为二三百条,而修订条数多在六十几条。而据一家非上市险企董办人士表示,其所在公司的章程修订项达到了一百多条。

从上市险企公告的公司章程修订情况看,一个统一的显著动作是在公司章程中新增“公司治理特殊事项”章节,主要规定公司治理机制出现失灵情形时的应对。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认为,这是章程指引的“亮点”,此前保险公司章程大多无相关内容,而增加这一内容,为日后可能出现的公司治理失效、依靠公司自身又无法解决时,监管机构介入,提供了公司内部规定的依据。

比如,有险企新增这样的内容:公司出现治理机制失灵情形时,公司将成立治理失灵应急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研究解决方案,并与公司董事、股东沟通解决治理失灵问题,如不能通过沟通解决治理失灵问题,公司将申请中国保监会予以指导。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