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重拳直指险企关联交易 健全问责职责落实机制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18-05-08 08: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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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监管重拳直指险企关联交易 健全问责职责落实机制)

银保监会日前发布《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的风险。在征求意见之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保险公司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相关定义以及各类型的细分,并披露了关联交易额的计算与比例。”多位险企人士表示,无论是关联方界定、关联交易类型的认定和明确,还是内部控制、加强监管,各方面内容上更加细化和具体了,对各种潜在的擦边球行为进行预判,有助于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提升保险公司经营规范性。

    提升监管合理性及精确度

    记者发现,较之原暂行办法等现存法规,本次《征求意见稿》按照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类型,将关联交易划分为投资入股类、资金运用类、保险业务类、利益转移类和提供服务类。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朱俊生表示,关联交易监管属于对股权进行穿透式监管的一方面。实际上,正常的关联交易并没有问题,很多保险公司特别是中小保险公司借助于股东资源去拓展业务,因此不在于关联交易本身,而在于通过关联交易成为转移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一个通道。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快速发展,保险投资主体日益多元化,资金运用渠道持续拓宽,险企关联交易种类和规模迅速增长。但有些险企关联交易真实比例长期高于监管比例,保险资金被投向实际控制人的非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沦为低成本融资平台和风险最终承受者。

    一位险企资管人士透露:“有的公司通过信托、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将资金投向股东关联方,变相占用保险资金;有的公司利用未上市股权、不动产、基础设施等另类投资,向有关机构或个人输送利益,产生道德风险。”

    因此,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关联交易比例。如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30%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额二者中较高者;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15%。

    “《征求意见稿》对于关联交易的认定是对关联交易管理的进一步强调和明确,也是对保险监管原‘1+4’系列文件的专项细化。对于关联交易类型的进一步细分,也为关联交易额的计算与管理奠定了基础,有助于提升关联交易监管的合理性与精确度。”东方金诚首席分析师徐承远表示。

    多家险企关联交易问题遭曝光

    去年以来,因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资金运用比例不符合规定等原因,原保监会密集发布监管函限制多家险企关联交易。

    原保监会通过评估发现,部分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严格、关联交易统计不准确、报告不及时。85家公司档案不完备,更新不及时;40家公司未开展关联交易的审计;8家公司对主要股东关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未经独董审议;7家公司关联股东董事没有回避表决关联交易议题;14家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关联交易、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信息、未及时报告重大关联交易。其中,永安财险、泰山财险、长安责任保险等18家险企由于关联交易不合规或对关联交易的管理不合规的问题相继通报。

    2018年初,原保监会多次强调增强险企关联交易的透明度。多次问询险企股东间是否存在关联,是否有实际控制人,并要求详细说明。同时,原保监会还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质询范围所涉及的问题覆盖行业焦点,如险企股权、关联交易等。

    记者发现,较之暂行办法等现存法规,《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与管理机构,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并每半年更新一次。

    在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需主动监测保险资金的流向,穿透识别审查关联交易,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其中保险公司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养老保障基金等保险资金以外的第三方资金可以不适用穿透管理的原则。

    健全问责职责落实机制

    分析人士指出,保险公司近年来出现的问题,究其原因与其险企制度机制不健全、内控管理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因此接下来,深化保险公司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用制度、规则来管人、管事、管投资、管风险,从体制机制上做好风险防范工作,这才是防范风险的根本所在。而问责职责落实到人、责任追究到位是下一步的关键。

    记者注意到,根据此次《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的监管审查以及报告、披露义务。同时,保险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方,应当如实披露关联关系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陈述,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责任。

    徐承远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银保监会的监管行为以及对相关负责人的监管手段,较之现存法规更为严格,提出了对于保险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的具体监管手段,为监管层的后续监管行为提供了制度依据。同时,也有利于督促保险公司提升管理交易主动性,控制关联交易规模,自觉清理和规范不当关联交易行为。

    对于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采用下发质询函、责令修改交易结构、责令停止或撤销关联交易、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等监管措施。对比2017年6月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对于违反要求保险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责令改正、计入履职记录等手段,认定为不适当人员的基础上,处以行业通报、撤换有关负责人员等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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