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公司激进经营、行业恶性竞争现象有所抬头,银保监会要求各公司立即排查增额终身寿险产品风险

来源:蓝鲸财经 2022-11-21 08:49:1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11月18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整体来看,此次产品核查发现的问题主要包括产品设计问题、产品条款表述问题、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问题等,共有24家人身险公司被监管部门点名通报。

通报特别强调,近期,随着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受到市场关注,个别公司激进经营,行业恶性竞争现象有所抬头。如,弘康人寿、中华联合人寿共2款增额终身寿险,产品定价假设的附加费用率较实际销售费用显著偏低。小康人寿2款增额终身寿险,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假设与经营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偏差。监管部门已要求上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有关产品,并进行全面排查整改。

通报还指出,部分人身保险公司结合市场形势制定并提前布局2023年业务发展计划。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防止行业出现无序竞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对于少数公司的销售误导、实际费用与精算假设严重偏差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对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具体来看,在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监管部门发现如下问题,在产品设计上,一是保险责任范围不合理。如,国华人寿某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包含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害保险定义不符。中国人寿某医疗保险,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包含慈善赠药,涉嫌加重投保人责任。渤海人寿某医疗保险,限定在指定医院完成全流程治疗且选用约定医疗材料才可获得赔付,涉嫌侵害消费者利益。二是现金价值计算问题。如,华夏人寿某重大疾病保险,利润测试中退保率假设较高,存在长险短做风险。三是产品设计异化。如,瑞华健康某护理保险,保额增额比例高于定价利率,未明确减保规则,存在销售误导和长险短做风险。

在产品条款表述方面。一是条款表述不合规。如,建信人寿某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缺少文号。东吴人寿8款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缺少发布机构和文号。华夏人寿某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关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约定,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幸福人寿2款产品,条款中关于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费用扣除相关表述不合规。上海人寿某终身寿险,条款中保额减保规则不明确。长城人寿某两全保险和3款增额终身寿险,条款中允许增加保额。二是条款表述不合理。如,农银人寿某两全保险,条款中生存保险金申请材料包括生存证明,但未对生存证明的具体形式做出解释,涉嫌侵害消费者利益。和谐健康2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等待期部分使用“疾病终末期阶段”描述;某医疗保险,条款中对“合理且必需”的注释不合理,易引发争议和理赔纠纷。弘康人寿某两全保险,条款中身故保险金申请材料要求不合理,涉嫌侵害消费者利益。长城人寿某两全保险和2款增额终身寿险,条款中允许变更被保险人,存在较大利率风险。泰康人寿某两全保险,条款中运用高等数学符号解释保险金额,不利于消费者阅读理解。三是条款表述不严谨。如,长城人寿某两全保险,条款中满期保险金有类似利息表述,存在销售误导风险。

在产品费率厘定及精算假设方面。一是产品定价不合理。如,合众人寿、中国人寿、农银人寿、民生人寿、和谐健康、长城人寿、信美相互人寿、渤海人寿共32款产品,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假设严重偏离公司投资能力和市场利率趋势,存在定价不足风险。二是费率厘定不合理。如,平安人寿、北大方正人寿共2款意外伤害保险,交费期包含2年交,存在假期交风险。信美相互人寿某养老年金保险,利润测试首年销售费用与定价假设差距较大。三是费率厘定或精算假设不合规。如,建信人寿、和谐健康、农银人寿共4款产品,存在预定附加费用率超过监管规定上限或个别年龄点收益超过定价利率。泰康人寿9款产品,精算报告中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未明确所选用的生命表。北大方正人寿某终身寿险,精算报告中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采用的生命表与《中国保监会关于使用〈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10-2013)〉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要求不一致。

其他问题主要包括产品名称不合规、产品报送材料不规范、产品存在利益调整和宣传问题等。如,建信人寿某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名称未包含公司名称。珠江人寿某两全保险,是一款变更备案产品,未报送已经审批或备案的条款,存在报送材料不全的问题。华夏人寿某意外伤害保险,变更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公司未盖章。国联人寿某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条款要素表未完整填写保险责任。招商仁和人寿某养老年金保险,通过调整降低产品前期的身故利益来贴补增加后期生存给付的利益,并在产品宣传时承诺超定价利率的长期高回报。

针对前述提及的增额终身寿险产品问题,监管部门要求,各公司应当自收到通报之日起,立即开展增额终身寿险产品专项风险排查工作。排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增额比例超过产品定价利率、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假设超过公司近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产品定价的附加费用率假设明显低于实际销售费用等。针对排查发现存在上述问题的产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按监管规定要求报送产品停售报告,并做好已销售保单的服务保障工作。

各公司应当于2022年12月5日前报送增额终身寿险产品专项风险排查报告,报告风险排查情况,以及采取的具体管理措施。监管部门将根据各公司风险排查及处理情况,对排查不全面、管理不到位的保险公司,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