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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披露要求 保监会防范险资举牌风险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5-12-24 05: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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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岁末,险资在资本市场收纳股权的盛宴不断。保监会则迅速有针对性地提高信披要求,防范风险。就在宝万之争持续发酵引得市场为之侧目之际,昨天晚间,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以下简称《3号准则》)。针对性地对保险机构披露举牌信息的披露行为进行了重点规范,信息披露更加透明。《3号准则》共八条,对保险机构披露举牌信息进行了重点规范。一是列明披露的情形。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要求进行披露;二是明确披露内容。
【升级披露要求 保监会防范险资举牌风险】临近岁末,险资在资本市场收纳股权的盛宴不断。保监会则迅速有针对性地提高信披要求,防范风险。

临近岁末,险资在资本市场收纳股权的盛宴不断。保监会则迅速有针对性地提高信披要求,防范风险。

就在宝万之争持续发酵引得市场为之侧目之际,昨天晚间,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以下简称《3号准则》)。针对性地对保险机构披露举牌信息的披露行为进行了重点规范,信息披露更加透明。

《3号准则》共八条,对保险机构披露举牌信息进行了重点规范。一是列明披露的情形。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应按照要求进行披露;二是明确披露内容。除披露相关股票名称、代码、公告日期、交易日期等基本信息外,还应披露资金来源、投资比例、管理方式等信息。运用保费资金的,应列明相关账户和产品投资余额、可运用资金余额、平均持有期及现金流情况;最近四个季度每季度的现金流入、流出金额;来源于其他资金的,应当说明资金具体来源、投资该股票余额、资金成本、资金期限等。

另外,披露还包括保险公司、参与举牌的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情况,以及截至交易日,保险公司投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账面余额及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占上季末总资产的比例。

《3号准则》所提的保险企业举牌上市公司股票,是指保险公司持有或者与其关联方及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及之后每增持达到5%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3日内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的行为。

同时,为增强政策覆盖面和公平性,《3号准则》要求保险集团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适用本准则,保险资金投资境外市场上市公司股票,达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规定举牌标准的,参照适用本准则。

保监会认为,《3号准则》的发布是贯彻国务院“放管结合”精神,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提升保险资金运用规范化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丰富和完善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系列规则,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政策体系;二是有利于在充分尊重投资市场化原则基础上,督促保险公司切实加强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三是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经营透明度,防范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2014年以来,保监会陆续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等多项政策,《3号准则》作为上述政策的后续措施,旨在构建完整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防范政策体系。

据悉,下一步,保监会还将在“偿二代”框架下,坚持保险资金运用为保险主业服务不动摇,进一步采取提高资本约束、完善比例监管政策等措施,推动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由软约束向硬约束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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