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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监管办法出炉 委托投资比例不得超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5-12-24 0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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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之后,保监会昨日发布了《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机制,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办法》指出,财险基金和人身险基金的资金运用应符合以下比例要求:固定期限存款余额不得低于基金上月末余额的60%;委托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上月末余额的20%;包括委托投资部分在内的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上月末余额的20%,其中,同一期单品种债券的持有量不得超
在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之后,保监会昨日发布了《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机制,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在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之后,保监会昨日发布了《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机制,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办法》指出,财险基金和人身险基金的资金运用应符合以下比例要求:固定期限存款余额不得低于基金上月末余额的60%;委托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上月末余额的20%;包括委托投资部分在内的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上月末余额的20%,其中,同一期单品种债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债券发行额的15%或基金上月末余额的2%;财险基金和人身险基金的资金运用应分别以各自的基金余额为基数计算有关比例。

《办法》依据《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运作及信息报送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主要修订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晰业务职能划分,新增第五章“保险保障基金的风险监测与处置”,建立健全保监会和保障基金公司的联动机制;二是细化对保障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要求,如增加对不符合《办法》的监管措施、明确备案资料和信息报送要求等;三是简政放权,对保障基金公司日常业务监管由事前核准改为事后备案,如保障基金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任免等;四是适度调整保险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比例,并根据债券市场情况,适度调整投资品种的范围,同时根据商业银行的最新分类标准,修改保险保障基金存放银行条件。

《办法》更好地规范了保障基金公司内部职能和监管要求,放管结合,下一步保监会将依据《办法》继续加强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监管,切实维护被保险人权益。

最新资料显示,截至目前,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保险保障基金总额已达672亿元,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坚实保障,为行业防范和化解风险筑起了一道重要屏障。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是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集中管理的行业风险救助基金,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等情形下,统筹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2008年9月,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七年间,保障基金由149亿元,增长到目前的67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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