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前三季度288家险企工商预核名 仅4家获批筹建)
(原标题:前三季度保险牌照“资本热”遭遇“审核冷”:288家险企工商预核名 仅4家获批筹建)
保险牌照仍受众多公司热捧。据保险公司筹建申请辅导咨询机构中商产业研究院近期发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前三季度,保险公司工商预核名数量达288家。与其形成巨大反差的是,前三季度保监会一共批筹4家保险公司。
《证券日报》记者查阅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2017年8月末,开业的寿险公司与财险公司各84家,合计168家。相比来看,今年前三季度预核名的保险公司数量远超于已经开业的险企。
一家产权经纪公司副总经理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优质保险股权向来是各路资本的追捧对象,今年以来亦有多家公司资讯大比例保险股权。
核名数远超开业险企
10月13日晚间,申通快递发布公告称,拟联合江西省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圆通蛟龙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韵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京金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宝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一起发起设立中邦物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具体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中邦保险”)。中邦保险采用发起方式设立,注册资本10亿元。
申通快递称,中邦物流保险成立初期将以物流行业的保险需求为主,销售各类货物运输险、车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及意外险等产品。不过具体业务范围还需经保监会批准。此次拟发起设立保险公司,是公司推动实业与资本“两轮驱动”、实现构建公司“六大业务板块”良性生态圈的重要举措。发起设立中邦保险有利于优化公司的经营结构、拓宽和丰富业务领域,推进公司在金融领域的战略布局,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事实上,类似申通快递,今年以来有多家公司发布了设立保险公司公告。截至昨日发稿,《证券日报》记者梳理显示,有21家险企在中保协发布了设立预披露公告,既有中原人寿、燕赵人寿、君安人寿、国祥人寿、花城人寿、中青人寿等寿险公司,也有多彩财险、新沃财险、三江财险等财险公司,还有长寿健康、瑞华健康等健康险公司。
尽管有不少险企发布了预设立公告,但今年仅有4家获得保监会批复筹建,这4家均集中在今年一季度,二三季度无新的保险公司获批。获准筹建的公司分别为国宝人寿、国富人寿、海保人寿、融盛财险。
此外,今年以来多家保险公司获批开业,包括招商局仁和人寿、爱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友建工相互保险社、华贵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中远海运财产保险自保有限公司、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永诚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但引人注意的是,目前已获批筹但未开业的保险公司还有9家,分别为:三峡人寿、太平科技保险、瑞华健康保险、北京人寿、人保养老、海保人寿、国富人寿、国宝人寿、融盛财险等。
资本进入保险业监管趋严
近年来,各路社会资本看好保险牌照并相继寻求获得展业资格成为一大趋势。2014年8月,保险“新国十条”发布之后,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资本已经逐步掀起了一波“围猎”保险牌照的高潮。拟发起保险公司的上市公司,两年来成倍增长。不完全统计,2016年共有70家上市公司参与成立保险公司。同时,还有多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是全资子公司也参与其中。
但今年以来保监会对资本进入保险的监管趋严。
2017年以来,保监会加大信息披露的方式来对申筹公司进行监管,2017年3月9日,保监会发文要求,所有申请筹建的保险公司均需在保监会指定网站上公开预披露筹建方案、投资人资金来源声明、关联关系声明等重要信息,并对披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在9月21日至9月24日举行的保监会局级主要领导干部研修班上,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强调,对于市场主体,要坚持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今后保险业绝不允许再出现所谓“特殊公司”。他同时还表示,全系统要坚持“源头要严、纠偏要严、执行要严”的总体思路,切实推进从源头强化对保险业的风险治理,防范动机不纯的投资人进入保险业。要深化公司治理改革、深化产品管理制度改革、深化资金运用改革,切实推进行业发展纠偏。要完善监管处罚制度,细化处罚,坚持纠罚并重,切实推进监管从严从紧从硬。
据保险公司筹建申请辅导咨询机构中商产业研究院院长袁健教授介绍,根据保监会要求发起设立保险公司的股东如超过15%的股份,必须具备: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从2005年至今保监会否定的项目来看,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出资能力、项目的商业模式、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以及拟任高管团队等。
中商产业研究院的报告表示,总体来看,未来保险业的监管将趋严,2016年12月底,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将险企股权持股比例由51%降至三分之一。在2017年4月26日出台的《保险公司章程指引》即有体现,载明“若股东的出资行为、股东行为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相关规定的,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分红权、提名权等股东权利,并承诺接受中国保监会对其采取的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等监管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