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一日连开十罚单 光大永明等6险企被罚170万

来源:蓝鲸新闻 作者:马羽佳 2017-11-01 07: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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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监会一日连开十罚单 光大永明等6险企被罚170万)

今日,保监会下发10封处罚决定书,依法对安盛天平、光大永明以及国华人寿等6家保险公司进行处罚,共累计罚款170万元。从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来看,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是主要因素。

事实上,自10月以来,保监会重拳连发,陆续下发监管函,公布“亮剑行动”处罚情况,目前,2017年查处工作仍在紧锣密鼓地进行,据蓝鲸财经了解,未来,保监会还将陆续公布此前“亮剑行动”中发现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保监会下发10份处罚决定书,电销业务成“重灾区”

如今,保监会理监管正在从柔性引导向刚性约束转变。今日,保监会对外公布10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中华联合财险、华安财险、安盛天平财险、渤海财险、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和国华人寿6家保险公司进行了处罚,共计罚款121万元,处罚个人11名,罚款49万元。

具体来看,根据保监会发布的处罚决定书显示,上述6家公司中,5家公司因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被处罚,其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因2015年开展车险电话销售业务经营,公司工作人员使用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向投保人销售,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合计被罚20万元;华安财产保险因2015年在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公司销售人员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等行为,公司及负责人合计被罚20万元;渤海财产保险因2015年在开展车险电话销售业务经营中,公司销售人员在销售商业车险过程中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合计被罚6万元。

光大永明人寿此次则收到3份处罚决定书,皆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等违法行为,保监会方面对光大永明人寿总公司及相关负责人被罚20万元,上海电话销售中心及相关负责人合计被罚16万元,天津电话销售中心及相关负责人合计被罚18万元,共累计被罚54万元。

安盛天平财险此次也同时收到3分处罚决定书,从内容来看,该公司主要存在两方面的违法行为,一方面,安盛天平财险同样存在电话销售欺骗投保人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擅自扩大保险责任,对本公司进行夸大宣传并诋毁同业公司等。

另一方面,安盛天平财险还存在部分分支机构网销拒绝单独承保交强险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据蓝鲸财经粗略统计,该公司及相关负责人累计被保监会罚款50万元。

此外,国华人寿则存在向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重要情况的违法行为,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共被罚款20万元。

“一手抓”处罚:保监会三年亮剑共罚险企157家,今年仍“未完待续”

“自2015年以来,保监会已连续三年开展了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亮剑行动’”,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巡视员、副局长罗青表示,三年来,保监会通过坚持问题导向,采取专项检查与个案检查结合、投诉处理与违规处理联动的方式,针对消费者反映集中、社会舆论关注的保险公司、销售渠道和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坚持“快行动、严惩处、高透明”,督促公司切实落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促进保险行业提升服务水平,顺应人民群众对更好保险服务的需求。

罗青介绍称,“亮剑行动”重拳打击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严查重处了一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处理的法人机构数量、追究的高管人员层级、处罚的罚款金额均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力度,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展示了监管利剑。开展“亮剑行动”以来,全国共派出925个检查组、2871人次,检查923家保险分支机构和银行类兼业代理机构,涉及法人主体42家。截至目前,共计处罚保险机构157家、罚款2540.7万元,处罚个人254名,罚款827.65万元。

其中,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总公司,共罚款454万元,处罚个人25名(高级管理人员8人)、罚款176万元。目前,2017年查处工作仍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处罚结果近期将在保监会官网陆续公布。

罗青表示,“亮剑行动”有效督促了保险公司重视和改进保险服务。通过检查,有效督促保险公司切实承担起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从公司治理、经营战略、企业文化、产品开发、销售理赔、信息披露、消费教育等各个方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消费者至上”理念,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断提升保险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保险业回归本源,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据透露,下一步,中国保监会还将持续披露有关典型案例,加强消费风险提示,帮助消费者提升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一抓手”监管:明日正式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

除了对已有违规行为的险企进行处罚,为了从根本上防范和治理销售误导的发生,保监会还出台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将于从明天起(11月1日)正式实施。罗青表示,如果在启动实施后,发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未按照要求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将停业整改,倒逼企业按照要求进行改正。

据悉,保监会的《办法》共计18条,明确了4大实施范围和方式。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电话销售业务的应实施全险种全过程录音;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应依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关规定开展可回溯管理;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销售的),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

同时还按照“谁保存、谁质检”的原则,明确了对可回溯资料进行质量检测的要求,以保证录音录像的质量。此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对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严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复制,严禁将资料用作其他商业用途。

而《通知》内容中,则进一步细化了保险销售过程可回溯要求的具体措施。其中包括7项录音录像业务规范和1个附件“用语示例”。包括: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提示责任;明确了具体的录制时点和录制要求,细化了对销售人员和投保人同框、文件资料和投保人签名等在录音录像中的展示要求;明确了自助终端的销售要求,即消费者通过自助终端等设备购买保险产品应未经过销售人员营销推介,并提示消费者“如有销售人员营销推介,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明确了视听资料不符合规定的整改方式,针对不符合《办法》和《通知》要求的部分进行补录并再次质检。

  业内人士认为,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推行,将有效补齐监管制度短板,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和管理责任,有利于保险业诚信体系的建立,有利于提升行业的公众形象和社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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