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监管重点转向“管人、管行为”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陈婷婷 2018-02-08 06:35: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保险中介监管重点转向“管人、管行为”)

保险业清理整顿工作延伸到中介领域,相关监管配套政策已出炉。上证报记者昨日获悉,关于保险经纪和公估机构的新规已下发至业内,新一轮保险中介市场监管风暴来袭。

记者对比发现,新规加强了对出资人的管理,以负面清单形式强化对股东、合伙人的审查,并对股东的出资能力、合伙人的专业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同时,面对市场体系庞大的保险中介市场,新规从过去强调管机构、管批设,转向侧重管人、管行为。

强化资本金托管 列明准入负面清单

记者了解到,《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已经于1月17日审议通过,并于2月初下发到保险中介机构,上述两文件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为中介划定了资本准入门槛。经纪人监管规定根据经营区域不同,划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比如,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区域性公司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公估人监管规定要求,全国性机构营运资金为200万元以上,区域性机构营运资金为100万元以上。

新规还强化资本金托管,如规定保险经纪公司股东出资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且为自有、真实、合法资金,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来投资;保险公估公司的营运资金的托管要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分析人士认为,这将强化公司治理、加强内控要求,夯实公司运营基础。此前,曾有保险中介机构以大额存款作为交换条件,要求银行为股东放贷,而股东用贷款来进一步增资以满足监管对资本金的要求。新规的发布,将有的放矢地避免这一违规行为在保险中介市场进一步泛滥。

划定准入门槛的同时,新规还以负面清单形式强化对股东、合伙人的审查,如最近5年内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人民法院、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组织等机构有不良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禁止进入等。

引入执业登记管理 规范经营行为

新规明确了保险经纪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及时登记个人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以及接受处罚、聘任关系终止等情况,确保执业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保监会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规定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须具备法定的条件,规定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解付保费、支付佣金的具体事项。

同时,新规列明了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相关禁止行为,包括: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等。

事实上,关于中介市场的监管制度建设还有很多,除了经纪人、公估人监管规定外,保监会还酝酿出台保险代理公司相关规定。保监会中介监管部副巡视员施强表示,通过制订这些规定,要实现从过去“管机构、管批设”,到将来“管人、管行为”的转变。这是保险中介发展与监管的顶层设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上新规从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维度完善了保险公估人和经纪人的制度规章,有利于规范保险公估人和经纪人等保险中介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新规体现了严监管和防风险的导向,如对于保险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将采取更为严厉的手段,罚款条目细化程度、罚款力度皆有所上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