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加强险资股权投资事后报告监管机制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黄蕾 2018-02-13 19: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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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监会加强险资股权投资事后报告监管机制)

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黄蕾)中国证券网记者独家获悉,保监会2月12日向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事后报告监管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事后报告监管机制,规范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信息报送行为。《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要求,第一,开展股权投资的保险机构、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及专业机构等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监管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报告的同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股权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并接受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保险机构应在股权投资协议签署、运营管理、投资退出的不同时点,及时通过股权投资信息报告系统报告相关信息,并在出现重大突发事件及投资要素变更时提交专项报告。保险机构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机构也应当在以上时点通过股权投资信息报告系统报告相关信息。

第三,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告机制,确定专门岗位负责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信息,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同时,保险机构应当督促投资机构、托管机构等信息报告义务人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相关信息。

第四,保险机构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中国保监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投资机构、托管机构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质询,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或列入黑名单。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存在明显不符合事实和常规、缺乏法律依据、结论不明确或核心内容有重大遗漏等情形的,中国保监会将予以通报并列入黑名单。

第五,中国保监会将委托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建立信息报告评价规则和机制,对保险资金股权投资信息报告质量进行评价。

第六,列入黑名单的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及专业机构,三年内不得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或为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提供服务。三年期满重新受托管理资金或提供服务的,需向中国保监会说明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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