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 多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表示,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多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举是对之前关于保险保障基金免税政策的延续,国家在2010年为鼓励保险保障基金发展,提高保险保障基金规模和发展能力就出台了相关免税政策,2013年政策到期后继续延续。今年再次调整,说明国家重视并支持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加快发展,同时也是针对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发展财税政策的强化,为进一步放开我国金融市场注入新的能量。
此次免征企业所得税涉及的收入包括: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张依群表示,保险是资本的保障,无论是对财产保险还是人寿保险,以及一系列相关联的理财、存贷款产品等金融资本金融市场的有效保障,保险保障基金的规模越大、保险保障能力越强,抵抗金融风险的能力也就越强。所以,此项政策的延续对我国运用市场手段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也会形成有力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保险保障基金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1158.89亿元,其中财产保险保障基金735.90亿元,占63.50%;人身保险保障基金422.99亿元,占3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