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 多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包兴安 2018-05-09 03:45:5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 多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表示,为支持保险保障基金发展,增强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多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此举是对之前关于保险保障基金免税政策的延续,国家在2010年为鼓励保险保障基金发展,提高保险保障基金规模和发展能力就出台了相关免税政策,2013年政策到期后继续延续。今年再次调整,说明国家重视并支持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加快发展,同时也是针对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发展财税政策的强化,为进一步放开我国金融市场注入新的能量。

此次免征企业所得税涉及的收入包括: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张依群表示,保险是资本的保障,无论是对财产保险还是人寿保险,以及一系列相关联的理财、存贷款产品等金融资本金融市场的有效保障,保险保障基金的规模越大、保险保障能力越强,抵抗金融风险的能力也就越强。所以,此项政策的延续对我国运用市场手段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也会形成有力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保险保障基金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1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1158.89亿元,其中财产保险保障基金735.90亿元,占63.50%;人身保险保障基金422.99亿元,占36.50%。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