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落实保险业开放承诺 外资险企监管制度启动修订)
为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外资保险公司相关监管制度修订工作已启动。
5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两个有关外资保险公司法规的征求意见,分别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建议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同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14日、6月29日。
据证券时报记者梳理,这两份征求意见稿内容与目前规定相比,落实了此前的官方“承诺”,包括:删去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持股上限从50%提升至51%;减少对外资、合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实现与中资公司平等的待遇。这些政策无疑将有利于外资机构加大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步伐。
其中,外资持股上限提升在各项政策中的影响最大。目前除友邦保险、中宏人寿、中德安联人寿3家公司外,合资寿险公司中多数外资持股比例在50%以内,部分公司的中外资持股各占一半。
同时,意见稿新增对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的规定,要求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属于主要股东的情况包括: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0%以上的;单一持股比例最大的;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不足50%,但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
意见稿还要求,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拟减持股权或退出中国市场的,应履行股东义务,必要时及时补充资本,保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符合监管机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