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监管酝酿对商业银行评分 “六个不得”打击销售误导银保渠道炸锅)
《国际金融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并证实,监管部门已草拟《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银保渠道监管正酝酿变革。
3月18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并证实,监管部门已草拟《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目前正在小范围内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在整合以往有关银保渠道监管的多份文件基础上,对银行兼业代理机构准入和退出、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和评价体系等方面提出系统要求,着力解决销售误导和手续费违规支付等突出问题,力图实现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全流程监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保险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银行保险业务的升级提供某种契机。”
“对于保险业,此管理办法虽然很可能带来业务发展放缓的短期阵痛,但有利于银保业务和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中国社科院金融所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坦言,此管理办法一旦最终出台,不仅可以规范销售行为,改善客户体验,维护行业形象,还能促进公平竞争,限制不规范经营的市场主体,同时将推动保险公司更关注改进产品服务。
明确银保业务准入退出机制
商业银行是代理保险业务的重要渠道,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险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负责人近期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截至2018年底,全国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代理网点22万余家。其中,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1971家,代理网点近18万余家。
截至2018年底,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3.37万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7.4%。分渠道来看,保险专业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0.49万亿元,保险兼业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07万亿元、营销员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8万亿元,分别占同期全国总保费收入的12.7%、27.7%、47%。
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多年来,原保监会、原银监会联合或各自陆续发布了一些相关规定。但由于顾及业务发展、处罚对方领域的机构时要考虑监管者情面以及监管力量有限等原因,监管执行的效果并不太理想。”王向楠说,此次管理办法应该是银保监会成立后,对于银行保险渠道管理的综合性大招。
“银保监会‘三定’之后,‘谁审批,谁负责’成为最重要的原则,监管部门从原来的侧重职能监管转向侧重机构监管,得以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全流程监管。”王向楠表示。
对此,管理办法提出,要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
在市场准入方面,管理办法指出,商业银行由企业法人向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其分支机构凭法人机构的授权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其中,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未受到关于禁止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行政处罚;
有健全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有完善的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实现监管数据报送,以及与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的实时对接;
有专门的业务管理部门及责任人;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退出方面,管理办法称,对于商业银行法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申请前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保险业务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代理保险业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应当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情形。
“六个不得”打击销售误导
多年来,销售误导一直是银保渠道销售的一大顽疾。对此,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要做到六个“不得”:
不得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
不得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或者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片面类比;
不得将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
不得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不得隐瞒或虚假陈述责任免除、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犹豫期及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不得有其他销售误导行为。
管理办法还提出,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实施录音录像,完整客观地记录重点销售环节。
“录音录像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销售,减少销售误导。但也有成本高昂、消费者购买体验不佳的不足。”朱俊生直言,“我们应该思考是否有其他更好的方式,让合规成本更低,让商业可持续性更强,让消费者的体验更好。”
规范手续费支付问题
针对银保渠道中,手续费支付不规范的问题,管理办法提出,商业银行应当开设独立的代理手续费收入账户。商业银行代收保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费账户。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代理手续费应当如实入账,加强代理手续费集中管理,从代理手续费中列支代理保险销售人员的业务激励费用。
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在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为其从事保险销售和服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此外,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收取和索要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
王向楠认为,手续费采用专用账户,避免保险公司无可奈何地用“小账”激励银行柜员,提高了保险公司费用管理和银行中介业务管理的规范性。
但在朱俊生看来,“要想规范手续费支付问题,关键在于疏导,而不仅仅是堵,一味地堵很有可能会导致手续费违规问题再次升级。”
拟建立监管评价体系
那么,如何才能保证监管真正落到实处呢?
管理办法出新招,首度提出,将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渠道建立监管评价体系。
根据业务品质、内控机制、人员管理、消费者保护等客观既有信息,银保监会将综合评价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经营情况,依据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类。
具体看来,A类商业银行可以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销售保险产品,B类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C类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D类商业银行不得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管理办法还指出,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进行综合评价,每年不少于一次。并且,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可以对相关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提示或者监管谈话、要求提交专项报告报表、责令停业整顿、组织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
“银保业务的发展还需多方面工作配合,并不是某个文件某项规定就能解决的。”朱俊生说,银行和保险机构两者,还应在商业模式和股权合作等方面有更深层次的合作。
(国际金融报记者 罗葛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