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险企外汇兑汇迎利好!取消险企资本金结汇审批 吸引外资提高险资使用效率)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取消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审批,实行意愿结汇制。
二是允许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
三是完善外汇保险业务事中事后监管。
多位保险公司投资和保险业务人士告诉记者,以前保险公司境外募集和投资的资金“不容易回来”,取消了结汇的审批环节,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还可以吸引外资到国内来。而跨境保障业务有很多是保险中介机构牵头或参与其中的,允许保险中介结售汇,可以使保险赔付业务开展更加便利。
《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保险外汇汇兑三大变化
《通知》取消了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审批环节,允许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或购汇。这较之前的规定,相当于简化了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的手续,并对保险中介开放了“结汇、购汇”的口子。
此前,根据《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5】6号)第三十四条要求,保险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的,应持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在金融机构办理。6号文第三十条要求,保险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暂收待付的保险项下资金,应当通过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进行原币划转,不得办理结汇或购汇,外汇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通知》对上述要求均有放开。《通知》坚持“实需原则”,取消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结汇审批,提升保险机构资金使用效率,明确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展业三原则”对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取消保险公司资本金结汇审批,实行意愿结汇制。保险公司依据实际经营需要,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提升保险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新规仅要求保险公司在每1月底前就本年度结汇计划和上年度结汇情况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报告。另外,对于超出报告计划的结汇及单笔等值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结汇,保险公司应当事前向所在地分局进行报告。
二是允许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办理结汇或购汇。金融机构应当对结汇或购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保险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在赔款接收人出具结汇委托书的前提下,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业务,提升跨境保险代收代付业务的人民币赔付效率。
三是完善外汇保险业务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保险机构负面事项报告等合规经营要求,保障外汇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此次《通知》新增了保险机构对负面事项主动报告的管理方式。保险公司的报告事项包括:取得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资格连续两年未发生外汇保险业务、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实行接管、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及受到行政处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的报告事项包括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及受到行政处罚。所在地外汇分局可视情形要求保险机构进行整改,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外汇管理再简政放权,将提高效率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新政出炉的背景是,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金融市场化发展,保险公司在外汇保险业务资金便利化方面提出新的需求。
此前,2015年3月,外汇局对保险外汇管理进行改革,简化业务申请资料和报批流程,提升外汇保险业务办理效率。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金融市场化发展,保险公司在外汇保险业务资金便利化方面提出新的需求。外汇局在充分调研市场主体需求并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完善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研究出台《通知》。
简政放权、提高效率,也是保险业内人士对此次《通知》内容的总体判断。
对于取消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结汇审批,有外资险企人士认为,这可以提高保险机构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家保险公司投资人士告诉记者,以前保险公司境外募集和投资的资金“不容易回来”,取消了结汇的审批,可以吸引外资到国内来。
同时,上述外资险企人士还提到,跨境保障业务有很多是保险中介机构牵头或参与其中的,允许中介结售汇,可以使业务赔付开展更加便利。
谈及允许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代付项下赔款资金结汇时,外汇局有关负责人也表示,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金融市场化发展,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越来越多保险中介机构,特别是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走出去”,服务跨境保险业务。在对市场主体调研中,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反映跨境保险代收代付业务的人民币赔付效率问题,如海事、海旅业务突发性强,不允许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代付保险项下赔款资金结汇,将无法直接向投保人赔付人民币,影响救援时效。放开保险中介机构代收代付项下赔款资金结汇要求,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