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保监会发文规范信保业务 严控融资性信保业务风险)
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银保监会昨日发布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重点规范融资性信保业务,压缩整体和单个履约义务人的承保限额;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办法》明确禁止为不具有合法融资服务资质的资金方提供信保业务的行为。
2017年7月,原保监会印发《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试行期限3年,将于2020年7月到期。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几年,随着金融新业态的发展,信保业务风险发生了变化,《暂行办法》部分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保险行业和监管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办法》的修订和发布,是银保监会进一步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业务风险的重要政策措施。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密切关注执行效果,并配套出台保前管理和保后管理两个业务操作指引,不断提高公司风险管控能力。
《办法》区分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重点聚焦高风险的融资性信保业务的监管,提高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在经营资质、承保限额、基础建设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办法》对保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提出更为严格的资质要求,如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具备对履约义务人独立审核的风险管控系统,且需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
不过,为鼓励保险公司对普惠型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办法》通过对融资性信保业务设置弹性限额的方式引导保险公司适度调整业务类型。除专营性保险公司外,其他保险公司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中,承保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达到30%以上时,承保倍数上限可从上述的4倍提高至6倍。
《办法》重点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加强风险管控,这对保险公司现有的此类存量业务来说会形成一定影响。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经过研判,《办法》对融资性信保业务可能产生三方面影响。
一是《办法》实施后,短期内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主体会减少,但鉴于减少的公司市场份额均较少,且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故不会影响融资性信保业务的整体发展和服务能力。
为稳妥有序化解当前存量业务风险,《办法》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对已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但不符合《办法》经营资质要求的保险公司,过渡期内,采取总额控制,逐步降低责任余额的措施,过渡期后,不符合《办法》要求的保险公司停止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含续保业务)。
二是《办法》通过设置弹性的承保限额,促使保险公司调整当前业务结构,预计融资性信保业务中个人消费类业务占比有所降低,普惠型小微企业的业务占比有所提高。
三是《办法》对融资性信保业务予以重点监管,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流动性管理、内部审计、合作方管理等内控管理要求,在存量风险逐步消化的同时,增量业务风险也将得到进一步控制。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