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速看!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将执行新规 这些变化一定要知道!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20-09-10 2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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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提升交强险保障水平的要求,9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将于2020年9月19日起正式实施。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责任限额大幅提升

《公告》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相比原责任限额,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

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细分至5类

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将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的1类细分为5类。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下浮则由原来最低的-30%扩大到-50%,进一步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通过引入5类费率浮动系数,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交强险赔付率在各地之间差异较大的问题,提高部分地区较低水平的交强险赔付率。

其中,A区包括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地;B区包括陕西、云南、广西3地;C区包括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地;D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地;E区包括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共20个地区。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指导各银保监局、财产保险公司和相关单位做好交强险各项工作,确保交强险的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文章来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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