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 - 行业公司 - 正文

“清退”违规股东后 再对险企开罚单!华海财险被控存在两大问题

来源:券商中国 作者:刘敬元 2020-12-16 09:06: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清退”违规股东后 再对险企开罚单!华海财险被控存在两大问题)

监管撤销违法违规股东入股保险公司的行政许可、“清退”违规股东后,对相关保险公司的处罚,也正在逐步落地。

12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2020年第65号罚单,处罚对象是华海财险。理由是华海财险在增资申请中存在股东隐瞒关联关系、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存在公司治理不规范问题。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银保监会对华海财险罚款51万元;对相关责任人警告并罚款10万元。

据悉,因2016年5月至8月华海财险增资申请中,神州万向和乐保互联存在股东隐瞒关联关系、提供虚假材料,原保监会已于2018年2月,撤销了这两家公司增资华海财险的行政许可。此次银保监会对华海财险的处罚中,上述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是一个重要原因。

据悉,银保监会对华海财险因报送虚假材料和公司治理不规范问题而作出的罚款额,已是相关罚款的最高金额,系顶格罚款。

对于此次处罚,华海财险表示,公司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将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要求,正视历史遗留问题、逐一对照、认真整改。

华海财险还表示,目前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经营管理稳健、人员队伍稳定,各项业务正常有序开展。今后,华海财险将继续严格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各项监管要求,并以此次处罚为警示,吸取教训、严格整改,坚守风险底线,依法合规经营,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保险市场良好秩序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不懈努力。

增资申请时报送虚假资料,公司被罚50万、责任人被罚10万

银保监会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华海财险存在的违法行为中,一类是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

2016年5月至8月,华海财险相继向原保监会报送了增资申请材料,分别是华海〔2016〕195号和245号文,申请青岛神州万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神州万向)增资6000万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华海〔2016〕303号和358号文,申请青岛乐保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乐保互联)增资1.2亿元,文件显示签发人为赵小鸣(即华海财险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经查,上述材料存在虚假的问题:

一是原保监会2017年查实神州万向和乐保互联的纳税证明系伪造;乐保互联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反映其与华海财险其他股东、投资人无关联关系,但其股东王丽和神州万向大股东邵强为夫妻关系,故乐保互联与神州万向有关联关系,其出具的关联关系声明与实际不符。

二是2016年7月8日华海财险实际未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乐保互联增资材料中的《临时股东大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决议》和《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却都记录该日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赵小鸣对上述问题负有管理责任,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行为证据、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据悉,针对上述增资申请中隐瞒关联关系、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原保监会已于2018年2月,撤销了上述的神州万向和乐保互联两家公司增资华海财险的行政许可。

银保监会最新处罚决定书显示,华海财险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据该条文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处罚决定书称,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5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赵小鸣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公司治理不规范,被罚1万

华海财险存在的第二类违法违规行为是公司治理不规范,具体包括:

(一)监事会运行不规范,未按照时间要求召开监事会。

华海财险分别于2018年4月、2019年3月召开监事会,会议召开时间间隔超过6个月。

(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薄弱,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完整。

一是披露不真实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2016年7月8日股东大会未召开的情况下,在官方网站披露了虚假的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二是披露不完整信息。截至2019年12月9日,华海财险在官方网站未披露2016年8月16日召开的2016年临时股东大会情况;未披露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召开的共3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及表决情况;未披露2019年8月30日召开的2019年临时股东大会主要决议情况。

(三)公司治理档案管理混乱,存在材料造假风险。

一是公司治理档案缺失。华海财险2015年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16年股东大会的会议档案缺失。

二是公司治理档案保存散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档案使用文件夹散装保存,未按每次会议单独装订成册,未连续编号。

三是公司治理档案要件不齐。档案中未包含会议通知及董事的签收回执,材料中仅有会议记录,未将董事会议案等具体材料一并保存管理。

四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签字页管理不规范。华海财险仅有3次股东大会和3次董事会签字页标注会议名称,其他董事会、股东大会签字页均只标注“(签字页)”,未标注会议名称及会议时间;华海财险除3次股东大会参会人员在签字页签署日期外,其他均未在相关签字页签署日期,客观上存在材料造假的风险。

银保监会处罚决定书显示,上述事实,有现场调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相关行为证据等证据证明。

处罚决定书称,该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问题,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银保监会根据该规定第六十九条,对华海财险予以罚款1万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银)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