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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虚假资料 中意人寿南通中支被罚13万元

来源:和讯财经 2020-12-23 18: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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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编制虚假资料 中意人寿南通中支被罚13万元)

12月23日,银保监会公布了对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罚单,因涉及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中意人寿南通中支与违规当事人马海燕合计被罚款13万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因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中意人寿南通中支予以罚款12万元,违规当事人马海燕予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合计被处罚13万元。

处罚全文如下: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35号

当 事 人: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地 址:南通市人民东路88号凤凰汇1幢16层1601-1607室

主要负责人:周伟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意人寿南通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意人寿南通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中意人寿南通中支承保了16份保单,保费合计188531元,产生新单佣金及奖励共计53123元。2019年续期保费合计180093元,产生续期佣金及奖励9122元。公司业务系统记载上述业务的展业人员为公司销售人员任某,实际为公司销售人员邱某。上述事实,有公司说明、调查笔录、相关业务资料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分局决定对中意人寿南通中支予以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银保监罚决字〔2020〕32号

当 事 人:马海燕

身份证号码:320624197603****

住 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

职 务:原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意人寿南通中支”) 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陈述申辩期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中意人寿南通中支承保了16份保单,保费合计188531元,产生新单佣金及奖励共计53123元。2019年续期保费合计180093元,产生续期佣金及奖励9122元。公司业务系统记载上述业务的展业人员为公司销售人员任某,实际为公司销售人员邱某。时任中意人寿南通中支副总经理马海燕分管个险渠道,且对虚挂工号一事知情,对于上述行为马海燕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应负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公司说明、调查笔录、相关业务资料复印件、马海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马海燕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南通监管分局

2020年12月18日

(责任编辑:孟思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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