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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征意见:拟分三类

来源:中新经纬 2021-01-29 18: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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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征意见:拟分三类)

29日,银保监会网站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

银保监会介绍,《准则》是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的纲领性制度,共11章117条,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及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良好公司治理包括:清晰的股权结构;健全的组织架构;明确的职责边界;科学的发展战略;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良好的利益相关者保护机制;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

《准则》单设一章,首次在监管制度层面对国有机构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提出总体要求,同时明确民营机构要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方面,《准则》称,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支持股东之间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推动股东相互之间就行使权利开展正当沟通协商。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与股东之间建立畅通有效的沟通机制,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可以向监管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准则》提到,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专门委员会,如战略、审计、提名、薪酬、关联交易控制、风险管理、资产负债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门委员会。

董事监事履职评价方面,《办法》是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行为及评价的重要制度,共6章48条。

厘清责任主体上,《办法》明确,监事会对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支持和配合履职评价工作。

《办法》梳理了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的基本职责和具体义务,强调了差异化的履职要求,要求履职评价应当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并列举了履职评价应当关注的重点内容。

此外,《办法》明确履职评价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类别,重点列举了“不得评为称职”以及“评为不称职”的相关情形,并就履职评价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提供了救济机制。

同时,加强评价应用与监督管理。《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履职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对违法违规的董事监事依法追究责任,要求在公司治理评估、市场准入、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工作中强化评价信息运用。

(文章来源: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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