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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延礼:金融监管部门正研究养老储蓄产品试点方案

来源:和讯财经 作者:吴静草 2022-04-18 1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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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周延礼:金融监管部门正研究养老储蓄产品试点方案)

4月17日,原中国保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周延礼在2022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表示,特定养老储蓄产品可以进一步丰富养老金融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同时也可以集中长期稳定资金。特定养老储蓄产品要适合低风险偏好的人群,充分体现养老属性,产品期限较长,本息有保障,收益稳定,鼓励居民长期持有。存取方式灵活,可以满足存款人个性化、差异化需求。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养老储蓄产品试点方案,将适时稳步启动试点工作。

周延礼介绍,近年来,我国积极探索第三支柱养老金融体系,在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养老理财金融服务方面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其中,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自启动至2022年2月末,已累计实现保费5亿元,超过7万人投保,其中快递员、网约车司机超过1万人,在服务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养老理财金融服务方面,自2021年9月试点启动至2022年2月9日,已有8只试点产品顺利发售,7万投资者累计认购207亿元,为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打下坚实基础。

但同时他也指出,我国商业养老保险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养老年金保险规模保费收入在人身保险中的占比只有2%左右,积累的责任准备金占GDP的比重不到1%。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外部环境仍需改善,保险行业自身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改进。

其一,传统的“养儿防老”“政府养老”“储蓄养老”观念仍占据主流,公众对于商业养老保险在提供养老保障方面的独特作用了解不多,主动进行养老金积累和管理的意识不强。

其二,商业养老保险服务定位有待制度性明确。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刚刚起步,各方对其内涵、优惠政策、发展路径等仍存分歧。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不应只是对第一、二支柱的“锦上添花”,而应适应国情,增加养老投资的选择,承担起一定的保障功能。

其三,财税政策支持力度需要进一步强化。当前,政策设计缺少统筹,较为单一。由于企业年金覆盖面很小,大部分中小企业及其员工无法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但相关额度不能转移到基本没有门槛、可以全员参与的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此外,我国缺少财政补贴等能够有效扩大覆盖面、惠及中低收入人群的政策。

其四,商业养老保险参与需要制度性规范发展。第一,我国保险业经营时间短,在疾病发生率、人口死亡率等方面的基础性数据积累不足,大数法则作用受限,影响了风险定价的科学性、精准性。第二,行业在商业养老保险风险管控、投资管理方面的实践经验有限,专业人才和技术缺乏,资金投资运用能力亟待加强。第三,创新能力不强,目前虽然产品数量多,但同质化问题比较突出,行业对于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设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广泛。

对此,周延礼表示,在推进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障的相关工作中,要积极试点,不断总结推广经验,力争通过示范引领,为养老金融发展探索出一条新路。保险业与养老产业和大健康产业融合发展有着天然优势,壮大商业养老体系也是保险业普遍共识。因此,要高度重视商业保险机构在解决健康管理、社会养老和医疗支付等方面的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利用社会资本的力量解决这一紧迫难题。保险业也要立足保险专业优势,积极实践养老金融改革发展任务,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深入挖掘康养蓝海的市场潜力,主动融入康养产业,充分发挥保险功能和作用,构建以保险为核心的康养生态模式,进一步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功能作用。

一是要更加重视第三支柱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发展第三支柱,能够增强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性和灵活性,有效衔接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也有利于解决企业年金制度难以覆盖中小企业员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的问题。在顶层设计中,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功能。通过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能缓解基本养老和财政压力,也有利于扩大覆盖范围,使更多民众不受就业形式、就业单位等限制,开展更为有效的长期养老金积累,有效增强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二是明确第三支柱发展定位。立足国情,着眼于第三支柱应当与第一、二支柱协同发展,在覆盖人群、优惠政策、资金管理、资金领取等方面紧密衔接,共同建立起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提升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水平。

三是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考虑到一般金融产品不具备风险保障和长期领取功能,对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递延政策要作出专门安排,建议借鉴美国第三支柱发展经验,明确商业养老保险是具有长期保障功能的特殊养老金融产品,可以学习借鉴401K模式,单列一类并给予较高税延额度,比如,明确给予个人2000元额度仅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同时,在税延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建议相关部门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将税收递延政策扩大到存款、理财、保险、基金等多种金融产品,以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选择。

四是深化养老金融服务结构性改革,促进第三支柱规范发展。第一,加快研究统一养老金融服务标准,体现资金安全性、投资长期性、管理有效性和领取约束性等特征,精准服务养老需要,推出金融保险产品,坚持“长期投资长期收益,价值投资创造价值,审慎投资合理回报”体现“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政策初心和使命。第二,调动多元主体资本参与养老金融服务。提供养老群体所需要的长期养老保险业务。随着养老金融服务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将逐渐形成多元主体参与,多类产品供给,满足养老保险消费者多样化需求。

(责任编辑:吴静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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