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区分定额保险和补偿保险的意义)
区分定额保险和补偿保险的意义
在世界范围内,定额保险和补偿保险分类的思想,对于保险立法和保险实务均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在我国,定额保险和补偿保险分类的思想也已经被学者认同,对于保险实务也正在产生积极的影响。不论怎样讨论定额保险和补偿保险,都无法回避一个核心问题,即财产保险固有的填补损失原则对于所有种类的保险的适应性问题:人身保险中有无填补损失原则的适用?
财产保险的填补损失原则,以填补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损失为目的,禁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取不正当利益,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金额部分,不论是否为重复保险,不发生效力。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损失应当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对该第三人有代位权。因为填补损失原则的以上固有逻辑,在人身保险的场合实难发挥作用,故在保险实务和理论上就产生了脱离财产保险,并有自身区别性特征的人身保险的产生和发展。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分立,为填补损失原则的适用留下了争论的空间。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定额保险与补偿保险的分类,恐怕就是要“科学精准地”诠释基于财产保险的填补损失原则在保险给付上的适用空间。
定额保险和补偿保险的分类,原本属于对保险所作的学理上的分类。通过对保险目的变迁的认识,以及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区别性特征的分析,在保险法理论上,就逐步产生了定额保险和补偿保险的分类学说。之所以在理论上做如此的划分,目的有二:一方面,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明保险的给付目的或者性质;另一方面,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合理地解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分类方法难以解释的诸多个别性问题,例如填补损失原则的例外、保险代位的例外等。如此一来,保险法理论遂将定额保险对应于人寿保险或者生命保险,将补偿保险对应于财产保险和健康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用给付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