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非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不以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必要,而是来自保险法的明文规定,学者称其为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投保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其行使不附加任何条件,学者又称其为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这里要说明的是,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并不产生于投保人的合同当事人地位,更非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固有权利。
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不以特定法律事实的存在作为条件,这是合同法上不存在的合同解除规则。合同一经成立,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应当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正当事由。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与合同法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相比,具有性质上的巨大差异,不能将二者混同。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并非法律赋予其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救济性权利,而是投保人依照保险合同的机会性特征所享有的固有权利,这种权利是“凸显保险合同约束力极度弱化的专属性权利,不得让与和继承,也不具有救济性。”无论有无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均有保险合同解除权。这是保险合同约束力的例外。与此相对应,能否限制或者排除投保人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要取决于保险法的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的约定,即保险法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