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什么是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理论上一般认为,受益人是我国保险法上特有的保险合同关系人,其法律地位总体上因为制度设计而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仅有人身保险合同才会存在受益人问题,故受益人是人身保险特有的关系人;第二,受益人的地位,源自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指定;第三,受益人取代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
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应当列明于人身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范围、人数、权利份额或者顺序,并没有限制性的规定,故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可以为自然人,也可以为法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以作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意思表示确定各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同等顺序或者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我国保险法在有关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利归属方面,实行“双轨制”,即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均有权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观保险法规定之内容,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应当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而被保险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包括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则无须投保人的任何意思表示。由此,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真正权利人为被保险人。有学者认为:“指定受益人的权利配置给被保险人较为妥当,因为投保人虽然是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付保费的人,但是保险合同却并不是为投保人的利益而存在的,而主要是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存在,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当然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受益人仅仅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应当来源于被保险人,而不是投保人。”
我国保险法对于财产保险,并没有规定或者暗示“受益人”的存在。但是,财产保险有无“受益人”,在我国的保险实务和理论上实实在在是个问题。在我国的保险实务上,投保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指定债权人(如银行)为“受益人”已是不争的事实,且得到了保险人与保险管理机构的认可。如此的保险实务,也获得了保险法理论相当程度的支持。有观点认为:“广义上的保险受益人不仅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而且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泛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人。”“财产保险合同中通常并无保险受益人的概念,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权利一般属于被保险人;仅在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合同中偶尔使用保险受益人的概念,但其主要指有权请求和受领保险金的债权人,因此不同于狭义上的保险受益人。”
受益人是有其特定内涵的。并非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利益的任何人,都能被称为受益人。享有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利益的人,诸如被保险人、人身保险的受益人、责任保险的受害人(第三人)、财产保险标的物的担保权人,其法律地位各不相同,不能以“受益人”加以概括。若受益人没有特定的内涵,则受益人的外延就会是不确定的。尤其应当注意的是,财产保险不存在受益人问题。“财产保险契约之本质,既在‘禁止得利’,则于保险事故发生时,受填补损失之人不得因而得利,除被保险人之外,则别无所谓受益人。被保险人即受益人,受益人即被保险人。要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同一人,称之为自己利益保险。要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属同一人,则称之为他人利益保险。享有赔偿请求权之人,除被保险人外,并无另有所谓受益人存在。”总之,受益人是人身保险项下的特有关系人,不适用于财产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