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什么是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或称保险合同的标的,或称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被保险人的财产和财产利益、被保险人的身体和寿命,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因保险标的被区分为财产和人身,故保险合同相应地被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围绕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财产利益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人身保险围绕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寿命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故作为保险标的的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人身构成保险合同不可或缺的要素。不同的保险标的,决定着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性质。
作为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否应在合同中约定,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种类。不论保险合同是何种类,保险标的都是特定的,非特定的财产或人身不能作为保险标的,故合同约定保险标的,只是将财产或者人身特定为保险标的的方法。财产保险的标的非经约定,无法特定,保险合同亦无法成立;人身保险的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寿命,只要能够确定受保险合同保障的被保险人,就可以固定其保险标的。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究竟为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寿命,抑或身体和寿命二者,依照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足以确定。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的内容,更多地出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上。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明确保险标的,一方面有助于查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有无保险利益;另一方面可以明确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即使是对于法律允许约定为保险标的的财产或者利益,保险合同也可以约定缩小受保险保障的标的物的范围。再者,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危险的种类和危险程度也会不同,保险费率也就不同。但是,对于法律规定不得为保险标的的财产或者利益,例如违法财产、违章建筑物等,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得将之约定为保险合同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