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什么是"保险期间")
什么是"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只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才应当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赔偿)金。保险期间决定着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关系人的权利的存续与否,并为保险人计算收取保险费的基础,构成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保险合同必须约定保险期间或者保险期间的计算方法。
例如,保险合同可以约定保险期间自保险单送达之日起起算。以合同约定自送达时起算保险期间的,如果保险合同约定有保险单送达的日期,则以保险单约定的送达日期为保险期间的起算日期,而不论保险单是否已经实际送达。如果保险合同对保险单的送达日期没有约定,则保险期间的起算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之日为准。具体而言,以邮寄方式送达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日起算;以数据电文形式送达保险单的,投保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保险期间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之日起算,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保险期间自该数据电文首次进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任何系统之日起算。
除非保险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随着保险期间的起算而开始,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随着保险期间的届满或完成而终止。保险合同可以约定计算保险期间的具体日期,而不论保险合同的成立日期或生效日期。不同的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会有不同,特别是不同的险种会影响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一般而言,保险期间的始期,即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里所称的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约定的时间”,即保险期间的始期。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已有约定,但对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另有意思表示的,保险人依照其意思表示确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例如,如果保险合同约定有保险期间,并同时约定“在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之日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那么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并非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的始期,而是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之日。如果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起算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则可以将保险合同的成立日期(一般为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的日期)作为保险期间的起算日。保险合同的成立日期为事实问题,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但这并不具有绝对的意义,应当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对于保险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后要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不得以保险期间届满予以抗辩。第二,在保险期间发生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而该损失延续或持续到保险期间届满后仍未结束,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届满后连续发生的损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第三,保险期间届满后,保险人对于事故型责任保险(liability insurance on an occurrence basis)的被保险人,仍然负有保险给付责任。事故型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仅以被保险人致人损害的行为或者事故发生在责任保险单的有效期间作为条件,向被保险人承担保险给付责任的保险,而不论第三人的索赔是否发生在保险单的有效期间。对于事故型责任保险,只要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即使保险期间届满才发生索赔事件,保险人也应当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