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投保和承保规则)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成立作出的一般性表述,没有直接涉及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律事实。
保险合同究竟应当如何成立?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尚难以作出具体的判断。保险法所称“投保”和“承保”是否与合同法上所称合同成立之意思表示“要约”和“承诺”具有相同的意义,也是值得讨论的。在理论和实务上,合同法有关合同成立的要约与承诺规则以及其他合同成立的规则,应当适用于保险合同的成立。
原则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保险要约与承诺这样一个意思表示交换的过程,受要约人对保险要约作出承诺,为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志。以承诺生效为条件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原则上为承诺的生效时间。以签订确认书为条件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成立于签订确认书之时。以签字或盖章为条件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成立于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时。除非保险人和投保人另有约定,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以保险人交付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为条件。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目前在我国的保险实务中出现了一种简易便捷的订立保险合同的形式——以卡式电子保单订立合同。保险人将某个险种做成保险卡,凡符合保险人规定条件的投保人均可以购买保险卡,按照保险卡的提示、说明或要求,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上传至保险人接受信息的网络终端或平台,“激活”保险卡生成电子保险单。一般而言,以卡式电子保单订立保险合同,具有方便、快捷和成本低廉的特点;但是,保险人将保险合同订立时的条款之说明和重要事实的告知全部放置于收取保险费后的保险卡“激活”阶段,使得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更具不确定性,容易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