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
是指保险合同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开始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对于与保险合同的生效有关的法律事实,我国保险法曾规定“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 “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但并没有表明保险合同在什么情况下生效,因此,在理论和实务上的确有些疑问:保险合同的生效可否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目前,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生效已有明文规定,即“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样,保险合同的成立并生效,为我国保险合同生效的基本规则。
保险合同生效于保险合同成立时,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保险合同对其生效另有约定的,其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有学者提出,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附生效条件的,保险合同的生效与否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自生效期限届满时起发生效力,在生效期限截止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不论保险人是否已经收取保险费或者签发保险单,均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这里有必要注意,保险合同的生效与普通民事合同的生效存在很大差异。成立并生效的保险合同,对于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是不同的。投保人对于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免受约束。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也无权强制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再者,保险合同的生效并不表明保险人应当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有关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通常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另行约定的;仅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时,保险人才应当自保险合同生效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