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险销售酝酿新规:产品分级管理 禁止强制搭售)
7月19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悉,《管理办法》共6章,49条,分别是总则、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监督管理、附则。
针对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管理办法》明确,除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保险销售人员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保险销售行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为其所属的保险销售人员办理执业登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超出法律和监管制度规定以及监管机构批准核准的业务范围和区域范围从事保险销售行为。保险销售人员不得超出所属机构的授权范围从事保险销售行为。
同时,《管理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根据产品的结构复杂程度、保费负担水平以及保单利益的风险高低等标准,对本机构的保险产品进行分级。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平台优势推动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工作的基础上,应当建立本机构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根据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平、品行状况等标准,对所属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并与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资质实行差别授权,明确所属各等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
针对保险销售中行为管理,《管理办法》则指出,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合法方式,了解投保人的保险需求、风险特征、保险费承担能力、已购买同类保险的情况以及其他与销售保险产品相关的信息,根据前述信息确定该投保人可以购买本公司保险产品等级范围,并委派合格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该等级范围内的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保险销售人员不得使用强制搭售、信息系统或者网页默认勾选等方式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针对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管理办法》提到,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规主动开展向投保人推介保险退保业务咨询、代办等经营活动,误导投保人退保,扰乱市场秩序。保险公司应当健全退保管理制度,细化各项保险产品的退保条件标准,优化退保流程,不得设置不合法不合理的退保阻却条件。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应当在官方网站上披露各项保险产品的退保条件标准和退保流程时限,并在保险合同签订前明确告知投保人该保险产品的退保条件标准和退保流程时限。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便捷的退保渠道,在收到投保人的退保申请后,及时一次性告知投保人办理退保所需要的全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