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亿保险资管行业迎新规 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 加大参与资本市场力度

来源:投资快报 2022-08-11 0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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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万亿保险资管行业迎新规 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 加大参与资本市场力度)

时隔18年,管理总资产超过20万亿元的保险资管行业迎来新规。8月5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下称《保险资管规定》),进一步强化保险资管公司监管,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股权结构设计、经营原则等多个方面进行深入规范,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投资快报》记者观察到,此次《保险资管规定》最大的变化是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境内外股东拥有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还要求引导加大参与资本市场力度等。

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

自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33家保险资管公司。目前各保险资管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资金等方式,管理总资产超过20万亿元。为了规范保险资管公司发展,监管部门于2004年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下称《保险资管暂行规定》)。2011年和2012年,先后印发《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保险资管公司的机构监管法规体系并运行至今。但随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居民养老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的不断增长,相关监管制度的滞后性、适用性等问题愈发突出,亟需修订完善。

对比来看,此次《保险资管规定》最大的变化是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境内外股东拥有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关于“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举措。

实际上,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保险已由过去有限范围和领域的开放,逐渐转变为全方位的开放。目前,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已可达到100%,银保监会也取消了外资保险公司30年经营年限的准入条件要求。如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内外股东也拥有了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

引导加大参与资本市场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也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本次《保险资管规定》在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加大参与资本市场力度方面,也进行了多方明确。在机构定位上,明确保险资管公司“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支持、鼓励和引导保险资管公司立足长期投资、稳健投资、价值投资,实现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差异化发展。

《保险资管规定》鼓励保险资管公司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积极参与资本市场发展建设。结合保险资管行业实践和长期资金需求,进一步细化保险资管公司的经营范围,支持和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为保险资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投资运作提供更加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助力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有利于为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培育更多稳健型的机构投资者。

根据Wind数据,截至今年6月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超24.4万亿元,资金量持续健康增长,上半年新登记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383只,仅6月份新登记产品达97只。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保监会历来高度重视维护和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保险资管规定》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坚守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核心管理人定位,鼓励保险资管公司巩固和发挥长期投资优势,更好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提供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

加强保险资管机构的独立性

保险资管公司是保险资金运用专业化发展的产物。此次《保险资管规定》新增了公司治理专门章节,明确保险资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权责义务、运作要求和禁止行为,提升保险资管公司经营运作独立性。如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保持公司独立规范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有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行为。

《保险资管规定》还呼应了“资管新规”相关文件要求,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严禁提供担保,严禁利用受托管理资产和保险资管产品资产为他人牟利等。

为了加强保险资管机构的独立性、市场化和专业化,《保险资管规定》还扩大了经营范围和受托资金范围,同时取消对管理费率的要求。具体来看,《保险资管规定》明确保险资管公司受托资金范围除保险资金外,新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年金等;可经营业务范围除保险资管产品外,新增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私募基金业务、投资咨询、投资顾问等投资服务。此外,资产管理费率的确定应当依照公平、合理和市场化的原则,取消原本由监管制定管理费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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