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北京拟试点MGA: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参与产品研发、核保风控)
管理型保险中介模式探索再提速。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支持和规范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发展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指出,组织和推动北京地区一批有能力、有条件、有意愿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挥专业优势、体现管理价值,规范有序开展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
根据《意见稿》,北京银保监局将指导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评议机制,分批次确定若干参与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试点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争取用3年时间探索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高价值、高质量的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新模式。
保险中介机构有望参与产品研发等工作
据悉,管理型保险中介也被称为管理型总代理MGA(Managing General Agent),即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但出具保单的仍是有牌照的保险公司。MGA保险代理人模式在西方保险市场发展成熟,目前在我国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
探索保险中介业务新模式,北京地区先行一步。根据《意见稿》,经营区域为全国的北京地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估公司,符合条件并有能力成为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可以按要求向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申报,通过中介协会组织的行业评议并公开披露结果后,视为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成为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后,公司在自身经营业务范围内,经保险公司委托后,可以辅助承担一项或多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职能,包括产品研发、销售管理、核保风控、查勘定损、理赔服务、风险减量管理等方面,具体委托内容由保险公司与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协商约定。
与此同时,《意见稿》在合规方面亦提出要求。未通过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行业评议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可以依法依规开展与保险公司各类业务合作,但不得以管理型保险中介机构或业务、管理型总代理、MGA(Managing General Agent)等名义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活动。
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被委托的范围开展业务,不得再次转授权或转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不得出现多层转代理、转委托等情况。
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以向保险公司收取对应的保险中介佣金或公估业务报酬。相关费用可与保费挂钩,也可基于保险公司对所委托职能履行情况的评估结果。管理型保险中介的相关收入应明确列明、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不得与其他保险中介业务收入混合管理。
保险公司则按照“谁委托、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与其合作的管理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开展的业务承担合规管控责任。保险公司总公司应指定专门部门负责管理型保险中介业务的统一管理,可以授权在京省级分公司落地实施。
地方监管对MGA态度不尽相同
作为一种保险代理模式,MGA模式在英美等保险市场高度发达的国家发展已相当成熟,但对国内而言还是新鲜事物,目前尚处于初期探索阶段,不同地方监管部门对其态度也不尽相同。
除北京银保监局外,深圳银保监局曾发文鼓励MGA模式发展。比如,今年6月,深圳银保监局就曾发布《关于推动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保险公司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对合作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不断探索管理型总代理(MGA)模式的有效管理,参考公司风险状况和监管分级分类慎重选择合作对象。
但也有地方银保监局对MGA模式持审慎态度。据媒体报道,2021年11月,河南银保监局发布《河南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规范人身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方式的通知》,叫停人身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以MGA名义进行合作。该通知指出,部分人身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以“管理型总代理”的名义开展合作,即与一家中介机构签订代理或经纪协议后,再由该中介机构统一与其他中介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继而与其他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往来。河南银保监局认为,该合作方式涉嫌虚挂保险中介业务,无法实现保险公司对合作中介渠道的有效管理。
今年8月,厦门金融司法协同中心、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保险业务提示说明事项的指引》,其中也提出全面规范保险机构的互联网转委托业务,显示出对于“转委托”等MGA业务的高度警惕。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研究员、内蒙古银行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杨海平表示,河南银保监局和北京银保监局的做法代表了两种监管理念,但其出发点是一致的,即指向之前部分MGA业务的乱象,指向中介机构的小散乱,旨在推进保险中介业务和保险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北京银保监局通过试点工作安排,对保险中介机构转型给出了明确方向,对引导保险中介机构升级转型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和信号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