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保局:9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 不可支取

来源:和讯保险 作者:吴静草 2022-08-19 14:3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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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北京市医保局:9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 不可支取)

8月19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今年9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参保人员不可支取;明年起,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上不封顶,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以上的按60%支付。


《通知》指出,自2022年9月1日起,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具体划入标准为:不满70周岁的按100元/月标准划入、70周岁(含)以上的按110元/月标准划入。

自2022年9月1日起,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参保人员不可支取。参保人员按照《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京医保发〔2021〕22号)规定定向使用个人账户。2022年9月1日前已分配的个人账户资金仍可支取。

同时,《通知》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上不封顶,在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以上的,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60%。目前,北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门(急)诊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超出2万元部分由个人负担。

此外,《通知》还明确,自2022年度起,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起付标准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一致,调整为30404元。

自2022年12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使用范围规定的相关费用。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应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时,应先使用完本人个人账户,再按备案顺序使用他人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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