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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抚银保监罚决字〔2022〕28号)

(原标题:抚顺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抚银保监罚决字〔2022〕28号))

抚银保监罚决字〔2022〕28号

当事人:郭旭

身份证:210************

住址:沈阳市************

职务:中国平安(601318)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原第一营业区副经理(主持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抚顺中支”)代理人孟某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平安人寿抚顺中支代理人孟某于2016年8月4日至2019年1月26日任职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承诺高额利息回报或免费发放礼品作为诱饵,向数十人借款共计484.68万元,所借款项被孟某归集于个人使用,构成集资诈骗罪。其就职的平安人寿抚顺中支制度流程有漏洞、风险管控不到位、人员管理有漏洞,存在内控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你时任平安人寿抚顺中支第一营业区副经理(主持工作),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2020)辽0411刑初81号复印件、《关于平安人寿抚顺中支孟某集资诈骗案件的调查报告》、《关于孟某集资诈骗案件的审结报告》、《关于郭旭等职务调整的通知》(平保寿辽分人〔2017〕39号)、《关于郭旭等任职的通知》(平保寿辽分人〔2019〕84号)、《平安人寿抚顺中心支公司关于郭旭岗位的说明》、中国银保监会抚顺监管分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内控管理不到位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对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第一营业区副经理(主持工作)郭旭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抚顺银保监分局

202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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