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银保监会博尔塔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博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博银保监罚决字〔2022〕1号
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赵宏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
2013年6月-2021年11月,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办理了129笔保险业务,保费合计113.11万元,产生佣金及奖励合计35.82万元,公司个人寿险投保单记载上述业务的展业人员为保险代理人代某,实际为运营部经理(内勤编制)李燕。李燕实际持有代理人代某佣金卡,获得佣金及奖励合计35.72万元。
上述事实,有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营业执照、保险许可证复印件、代某和李燕银行卡流水、代某承保保单明细和投保单、代某代理人佣金明细、代某身份证复印件、代某《保险代理合同书》、李燕身份证复印件、李燕《劳动合同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意见书、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整改报告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佣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泰康人寿博州中心支公司罚款十四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