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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博尔塔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博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原标题:中国银保监会博尔塔拉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博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博银保监罚决字〔2022〕4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河支公司

地 址:新疆精河县城镇

法定代表人:徐建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精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健康精河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健康精河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因管理不善导致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

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人保健康精河支公司管理使用该支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并同时拥有该许可证影印件,迁址换证时误将该许可证影印件作为原件上缴,其原件因管理不善遗失。

上述事实,有人保健康精河支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保险许可证复印件、变更营业场所换证手续资料、人保健康博州分公司证照使用和管理档案资料、许可证遗失报告和遗失处理报告、登报《遗失声明》、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人保健康精河支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对人保健康精河支公司给予警告,并罚款一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分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博尔塔拉银保监分局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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