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保险合同解除的意义)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商定同意消灭既存的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或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根据法律或合同中的约定行使解除权而采取的单独行为。
行使解除权的法律效力是合同双方负有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原有状态的义务。由于解除合同,已多领的给付应返还给对方,并且责任方对他方造成的损失,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的解除如果是由于被保险人不当行为所致,保险人无须返还保险费。
保险合同解除,在相当程度上为保险法上的特有问题,原则上不能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
一方面,保险合同对于投保人具有约束力,但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不以救济其权利为目的,仅以消灭保险合同的约束力为目的,故不存在因可归责于保险合同相对人的行为而解除保险合同的正当性问题。
另一方面,除非保险法明文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具有比合同法上的“合同解除”之正当性更高的要求。这就是保险法专门规定保险合同解除的缘由。所以,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条件)、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取得以及保险合同解除权人的范围,不能适用合同法有关合同解除的原理和规则。
来源:《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