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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吕梁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吕银保监罚决字〔2022〕30号)

(原标题:中国银保监会吕梁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吕银保监罚决字〔2022〕30号))

吕银保监罚决字〔2022〕30号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岚县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岚县支公司)

地址:山西省吕梁市岚县东村镇秀容街秀容御苑

主要负责人:程向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分局对阳光财险岚县支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阳光财险岚县支公司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伪造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022年1月17日,阳光财险岚县支公司在更换许可证时向我分局提交的流水号为0242952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鉴定为伪造证。后经该公司查找,将其许可证原件寻回,并在后续更换许可证时向我分局缴回。

上述事实,有阳光财险岚县支公司换证时提交的伪造证复印件、中国银保监会吕梁监管分局办公室关于流水号为0242952和0209367的两张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鉴定意见、阳光财险临县支公司及岚县支公司伪造许可证交接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伪造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行为,违反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我分局决定对阳光财险岚县支公司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西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吕梁银保监分局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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