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投保后患癌,索赔遭保险公司拒绝,法院的判决是…)
天有不测风云
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
许多人选择购买保险
来规避风险意外
然而当真的遇到问题时
却发现保险公司
以各种理由拒绝理赔
这时候该怎么办呢?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唐某在保险公司投保,并签订一份基本保额均为200万元的A医疗保险合同,次日生效,保险期限为一年,期间应保险公司要求将A医疗保险转保为B医疗保险,保险条款基本未变。2022年1月至2022年4月,在牡丹江市肿瘤医院被确诊为胃癌。唐某出院后到保险公司理赔被拒绝,起诉到法院。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唐某在转保B养老保险时未将其2022年1月起住院的情况向某保险公司进行告知,导致某保险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进行了转保,唐某在此次转保过程中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和合同约定,对B医疗保险解除保险合同并且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穆棱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与唐某通过电子投保的方式签订的两份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保险公司没有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保险合同和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对唐某不产生效力,某保险公司单方解除A医疗保险合同,且不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故法院对被告某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原告唐某支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合计147456.67元。
法官说法
在投保人身保险合同时,要通过由投保人签字或者视频等方式保留保险公司已尽到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就不能据此主张投保人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不能通过签订了电子保险合同来反证保险公司履行了法定义务,要通过留痕等方式来证明其履行了该义务,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该案也明确昭示人
们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违反,否则,实践中投保和理赔环节两层皮,投保容易理赔难的保险弊端需要保险合同法规则修改和保险公司的诚信来解决,保险业才能走上康庄大道。
来源:民事审判庭